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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统计违法行为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 违法,是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指包括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狭义的违法指除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这里讲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来讲,既包括统计调查者,又包括被调查者;既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者,又包括统计资料使用者;既包括统计行政管理机关,又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包括个人,又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包括统计违法在内的一切违法的最本质的、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违法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损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危害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统计违法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实际上,统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危及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破坏正常的统计工作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还可能导致决策失误、政策和措施失效,危及国家的宏观管理和决策,危及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仅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因为这种过错给正常的统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其行为才能成为统计违法行为。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是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需要指出,与统计有关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很多,但这些行为并不都是统计违法行为,只有当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时,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比如利用统计数据进行乱评比、乱排序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因为目前的统计法律法规尚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所以不是统计违法行为。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二十七类统计违法行为: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在统计调查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该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1.某企业为逃避上级监管,掩盖超额发放工资的问题,在上报2009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时,故意将部分人员工资剔除,未予上报。2.某企业统计人员由于粗心大意,在上报2009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指标时,误将部分人员工资遗漏,未予上报。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如:1.某企业为掩盖耗能情况,在上报2009年能源报表时,故意不提供确已消耗的汽油柴油等数据,仅提供水电消耗数据。2.某企业统计人员由于粗心大意,在上报2009年能源报表时,只提供了合计项数据,未提供若干其中项数据。 需要强调的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并不以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并因为这种过错导致提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或者不完整,就可以认定其已构成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同时要说明,尽管主观过错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主观过错类型是做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绝履行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法定义务的行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的前提是提供统计资料的要求必须是政府统计机构的合法要求。实践中,提供统计资料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常规年定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临时性调查等法定义务。 催报是政府统计机构向逾期未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的,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报统计资料的一种统计法律程序。催报不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催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等。 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规定的上报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经政府统计机构催报后,仍未按催报要求在补报期限内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构成本行为应该满足两次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条件,并且在第一次未按时提供之后,政府统计机构必须进行催报。催报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同时应当告知补报期限。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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