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中国农村观察.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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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中国农村观察

2017.2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 曾大鹏 摘要: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 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 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 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 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 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 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 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 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权客体 物权变动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以及如何抵押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法律的规定有些模糊:依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 权法》”)第180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 条,“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予抵押;而依《担保法》第37 条和《物权法》第 184 条,耕地、 自留山、自留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则一般禁止抵押。2013 年 11 月 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 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 年 4 月20 日国务院公布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 押贷款试点的通知》指出,要“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 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但这三个政策文件都只是笼统、宏观地提出要赋予农民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5 年 8 月 10 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则明确、具体地指出,要“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 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 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与此同时,为了有效缓解农民融资 难问题,中国各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探索及立法相当活跃,区域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贷款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 但是,相关的政策文件及试点工作明显突破了当前《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条款。虽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自 2015 年 12 月28 日起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在部分地区暂停实施《物 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但毕竟试点区域有限,调整时间有限。 不无困惑的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体资格应否有所限制?在耕地之上能否设立抵押权?抵 押将会引起何种物权变动的效果?这些问题亟待在解释论或立法论层面提供契合法律精神和现实需 求的解答。2016 年 10 月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 ① 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着重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要“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积极开 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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