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农民分享价值增殖价格机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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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农民分享价值增殖价格机制

加快建立农民分享价值增殖价格机制   摘要:资本不足是制约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应该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入手,积极拓展农业、农村和农民参与价值链形成和增殖的广度和深度,加快建立农民能够分享价值增殖的运行机制,提高农村资本形成能力,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快速高效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关键词:农村经济 资本形成 价值分享 价格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以西部地区的直辖市重庆为例,重庆具有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二元结构”特征明显、环境保护任务较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特征。直辖以来,虽然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长期奉行工业化赶超战略,在价值链各环节,农业、农村和农民始终处于利益分配的弱势地位,农村剩余大量被城市剥夺,导致农村资本形成乏力,投资引诱不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缺乏强劲的推进力,农村经济发展陷入了“恶性循环”怪圈和低水平均衡的泥淖。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形成基础条件的逐步丧失必然成为绝对的制约性因素。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政策促进,形成新的资本形成机制与资本进入的融资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 一、价格机制促进建立价值增殖分享机制的运作机理 所谓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传递、激励、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等几个方面,价格机制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政府发挥作用。价格机制在调节城乡利益、连接城乡活动、配置城乡资源,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农村资本不足、农民参与价值链价值形成不足,在价值链各环节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要建立农民能够真正分享到价值增殖的运行机制,从而增加农业积累,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建设新农村,就必须重视和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 二、当前制约农民分享价值增殖的价格障碍 1、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农民在资源价格增殖过程中的权益得不到有力保障。一是在现行农地制度框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农户只享有承包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土地定价机制不完善,农民往往并不是土地流转的直接交易主体,土地增殖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分配存在矛盾,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权受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顺利推进。二是城市化进程中征用农地产生的“土地价格剪刀差”,使农民利益进一步流失。现行的补偿规定只强调了土地的面积,而对土地的地段、肥瘦、种植经营等潜在的能力没有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没有得到合理的评估,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衡。同时,与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相关的价格工作尚待加强和创新,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生活成本、提高自身素质成本过高,现行价格政策体现出的对农民工优惠不够。三是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补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 2、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价格障碍导致农民在利益分配中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我国的农产品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当前农产品的竞争背景是买方市场已经逐步形成条件下产品的严重同质性以及生产者的众多,农产品的这一竞争背景使得大多数农民只能作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由于农业生产者主体分散、素质不高、获得信息的渠道少、对信息的反应比较迟钝,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事实上存在的区域性、季节性分割,农产品交易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水平不高,非组织化农户谈判能力弱,必然导致农民在讨价还价时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这样,农业生产者所创造的部分价值就必然会转化为流通领域的利润,从而导致农产品的价值在市场上难以完全实现,政府给农民的补贴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给农民的好处往往被流通环节所攫取。 3、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制约了农民获取正当的收益。首先,农产品的品种、品质、季节等差价未充分体现,直接导致价格杠杆在引导农民自我调整种养结构时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合理的品种、品质差价才能反映出农产品的真实价值差距和市场供求状况,而当前名优特绿农产品成本调查服务和价格认证服务滞后,导致生产优质农产品和生产传统农产品的收益差别不大,优质农产品的示范效应难以体现,农产品结构升级受到阻碍。其次,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民无法获得迅捷、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和产品供求信息。最后,名优特绿农产品认证费用较高,打消了部分农民的认证积极性和结构调整积极性。同时,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由于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型,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信息等服务和有效的监管,常常发生龙头企业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4、农业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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