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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变迁逻辑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和变迁逻辑 [摘要]所有者与交易者的同一性、对资本报酬的限制及民主管理方式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体现。与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安排与治理机制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将股金额度与交易额度相联系;其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可以交易;再次,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治理方面已不再坚持纯粹的“一人一票”,许多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用“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制度安排。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市场环境的改变,合作经济组织在许多方面承受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治理结构方面产生变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变迁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10-0067-04
一、引言
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30多年以来,小农户经济发展演进的动态逻辑可以归纳为:农户兼业化和农村劳动力专业化一农业产业化一农户经济组织化(仝志辉、温铁军,201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最具有活力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及城镇化的推进,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显著。研究其产生机理及变迁趋势,对于把握解决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基本思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此,合作社视角下的农业现代化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研究的主流研究范式,官方和学界都把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视为攸关农户组织化和农业经营方式变革的关键要素。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
周立群、曹利群(2001)从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指出,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也是农村经济组织演变和创新的进程。苑鹏(2003)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角度提出,农业企业化即农业生产采取规模化的企业化经营方式,是农业现代化绕不过去的发展过程,它是中国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企业化的有效载体。张晓山(2003)也认为,合作社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前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方向和农村改革的核心在于,农业经营的组织化变革和推进农户组织化。黄祖辉(2008)认为,新型农民号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开启小规模农业走向现代化之门的一把钥匙”。
当前在合作社制度演进中存在着不同的制度逻辑:一个是弱势群体的逻辑与市场竞争的逻辑相冲突,使合作社生存能力有限;另一个是现代农业的逻辑与福利农业的现实形成反差,难以支撑合作社“成长”(樊红敏,2011)。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两条:自我服务和民主控制,其它则是一些派生规定性。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演进,特别是伴随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和逐步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生存境遇有了很大提升,从而经典合作社的这一本质性的组织宗旨也就不再鲜明。相应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也正经历着深刻的挑战和嬗变(徐旭初、邵科,2009)。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分析在经济、技术等因素变化的环境下其产权安排发生变迁的逻辑。本文首先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在此基础上结合技术条件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研究其变迁的内在逻辑与趋势。
二、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
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安排特征,需要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一般认为,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有了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社原则。这一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遵守的思想基础。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成立时制定以下原则(即罗虚戴尔原则):(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一人一票;(3)现金交易,不赊购赊销;(4)货真价实,足斤准尺;(5)按市价销货;(6)按惠顾量分配盈余;(7)重视社员教育;(8)在政治和宗教上保持中立。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通过决议,将合作社原则归纳为以下十项:(1)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到限制;(5)政治和宗教信仰中立;(6)实现现金交易;(7)促进社员教育:(8)只对社员交易;(9)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10)按照实价或市价交易。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以下六条。(1)人社自由。(2)民主管理。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社员所认同的方式加以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决策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一人一票)。其它层次的合作应在民主的基础上以适当的方式管理。(3)资本报酬适度。股金一般只能分红。如果支付股金利息,其利率应严格限制,不能超过市面通行的普通利率。(4)合作社经营盈余或剩余为合作社社员所有,其用途可由社员决定。或用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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