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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民法学原理 专业:法律硕士(法学) 教师:韩 强 班级:0918 学号:091130977 姓名:盛 锋 E—Mail: shengfeng999@ TeL: 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区分基础 班级:0918 姓名:盛锋 学号:091130977 摘要: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部门法的规定,对于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效力待定(等待追认)、可变更和无效三种情形。笔者认为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犯罪、严重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但是由于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时得到了公权力的保障、国民的普通认同、私权利人的自愿让渡和受相关法律事件的影响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前提,由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欠缺,使得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同。 关键词:瑕疵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来源 区分 一、存在瑕疵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德国18世纪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1卷开始使用拉丁文 “actusiuridicus”(法律行为),指称“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 ”。其后,历史法学派奠基者古斯塔夫·胡果首创德文“法律行为人”(juristischer Geschaftsman, 法官、律师)一语。1807年,胡果的学生、德国“学说汇纂”体系的创立人海泽(G.H.Hesie)在《供学说汇纂讲授所用之普通民法体系概论》中明确使用了后被 译作“法律 行为”和德文名词“Rechtsgechaft”。 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 ”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考库雷克(Albert Kocurek)在其所著《法律关系》序言中区别了三种意义的行为,即“物质”行为“physical act ” 、“法律”行为 “legal” act和“法”行为 “jural” act。“物质”行为是产生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将关注其法律结果的行为,法行为则是直接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故此法行为的涵义与法律行为稍有差别。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的定义广义上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等抽象,是各部门法律 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的法律概念。狭义的法律行为仅指具有民法意义上的行为。有云“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这一种法律事实也。” 因此笔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与意思表示相关联,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的印记。法律行为其实是一种法律示意(表示)行为,是与事实行为处于同一位阶,共同属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某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表明: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等,仅包括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包括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是区别于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是民事法律行包括不道德或者违反法律的行为。 因为,人作为各种社会关系的统一体,人的行为是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根本原因,而行为是人类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可能会由于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意思表示形式。也就是说一种主观愿望,可能会因为人所处的环境或者人对世界的认识的不同而产生不同意思表示方法。这些不同意思表示方法是客观存在的,相同的意思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法,我们不能仅因为其表示的方法不同而忽视实际存在的法律行为,更不能因为其表达方法上违法性,就认为行为不存在,不能得到相关民事法律上对其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正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登记婚姻有时与按民俗缔结的婚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的情形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某些法律行为形式上的违法性而否定其法律行为的客观存在,更不能否定其法律上效力。 (三)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 绝不只是某一种样式,它们所表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有时候民事法律行为 表现娱乐单个的,一次性的动作;有时候它表现为连续性的动作或一个活动过程。有些法律 行为的成立需要一定的程式和手续(如意思表示、公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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