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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侵占行为现状和其有效控制措施探究
大股东侵占行为现状和其有效控制措施探究 【摘要】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手法更趋隐蔽化与复杂化。本文主要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侵占行为的现状,并以此提出了关于如何限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几点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股东,利益侵占,上市公司 一、股权分置改革后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现状 (一)侵占行为更加隐蔽化 控股股东逐渐倾向于构建复杂的关系网络进行关联交易,例如,通过加入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关联双方分别与之交易,一笔交易经第三方转手分成两笔交易,使得在形式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甚至有加入更多的中间方使得交易变得更加复杂,以达到规避审计及监管机构监查的目的。关联交易正是由于其价格的非公允性,及交易的缺乏透明性,使之成为大股东侵占资产的常用手法。 另外一些投资机构擅长运用资本运作的手段牟取暴利,它们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并不是以长期经营改善业绩为目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资本运作,进行资本增值然后再次出售赚取差价,或是通过暂时性的注入资产美化上市公司报表,改善各种财务指标以达到再融资要求,一旦完成融资便利用其控制权长期占用这些资金,通常表现为长期应付款挂账。另外也有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资产置换等手法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 (二)通过发放现金股利方式等侵占动机减弱 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但仍不能从根源上抑制其发生。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大股东股权被禁止流通,从而不能获取二级市场的资本收益,促使其通过大量分派现金股利的方法来获取超额报酬,而留存收益的大量派发不仅直接导致股价的价值型纠正,同时也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及投资者预期,不利于中小股东在二级市场获取资本收益。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同股同权不同价”的现象不再存在,大股东选择现金股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减弱了。然而大股东往往基于其控制权维持及其股权有限制性流通的考虑,很少有选择通过大量抛售股权从而获取二级市场资本收益的。另外考虑到监管机构对利润分配的监管较严格,及上市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直接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各种隐匿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潜在利益可能具有更大的诱惑。另一方面,随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要求对担保信息进行详细披露并要求经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审计,因此控股股东通过大量的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行为将受到一定的约束。 (三)资产注入行为增多 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原本是一项提高上市公司收益水平,促进指标优化,增加上市公司价值的正面行为,为什么同时也会成为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重要的手法之一呢?首先,大部分的资产注入并不是无偿进行的,而是由上市公司支付对价的,对价支付方式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和现金。在此过程中,控股股东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空间: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价格的估定2、《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大股东注入资产的盈利性有所要求3、注入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其次,定向增发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一项融资制度创新,与公开增发和配股等融资方式相比,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都还仍需完善。最后,控股股东主观上存在为达到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增发或配股要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此时便可利用注入资产等隐蔽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 二、控制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相关建议 (一)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 法人治理结构缺陷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通过剥离,捆绑优质资产获得上市资格而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即使上市公司建立了由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所组成的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实际运行中往往不能达到互相制衡的效果,使得内部控制的运行大打折扣。因此要改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首先必须要严格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及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其次,中小股东要充分行使其股东权利,改变“搭便车”的观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最后,对于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尽快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问题。 (二)改善法律环境、增加侵占成本 1、增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债务重组等非经常性活动的的信息披露规范。这对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加强中小股东的联合共识,增加小股东充分利用《公司法》赋予的权力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2、加大违规成本,加强相关违规主体的刑法责任。使得控股股东的违规成本高于其侵占收益。 3、进一步完善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往来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融资担保、长期借款、资产注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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