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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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浅论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独立身份展开的探究 民商法学院科研立项小组*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开始呈现出多元化。越来越多以前不被接受的观念开始萌发,本文主就变性人这一问题发表本小组的拙见。变性人是一群生活在“地下”的人,他们是一群弱势群体,他们在不断寻求着法律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在渴望着社会对他们的认同。对此,我们应以怎么样的态度去接受他们?在法律上我们应对他们的利益采取一种怎么样的保护方式?本文就他们在婚姻中是否具有独立身份进行探讨,进而探寻他们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及目前在社会中的处境。通过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我国的当前做法,论证他们在婚姻中获得独立身份的必要性。最后再结合社会现状和我国的立法水平,提出对变性人在法律层面上的制度构建,以期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使大众能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去接受他们。 【关键词】性 变性 婚姻 【Key Words】Sex transsexual marriage,尽管他(她) 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常以异性角色表现自己,渴望完全按异性的角色去生活。他们往往在心里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易性癖的存在率大约是十万分之一。著名内分泌学家,性学家Harry Benjamin对性与性能有一段很精辟的阐述:“性是你所看到的,而性能则是你所感觉到的。”〔1〕2〕”可以看出我国变性人在婚姻中的独立身份是处于一个“法律盲区”,法律没有确切的表明其在婚姻中拥有一个独立身份,但是也没有完全否决其以另一性别缔结婚姻的权利。权利是要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变成实然的权利,否则该种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将会大大的增加。鉴于此种情况,我们有必要对变性人在婚姻中的独立身份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 三、确立变性人在婚姻中独立身份的必要性 变性人的弱势地位 可以说这些易性癖患者是我们社会中的一群弱势群体,他们自身也不想选择这样的一种生存方式。他们内心深处希望自己能以另一种性别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婚姻自然成为他们要面临的问题。婚姻中的独立身份关乎着他们的幸福的权利,婚姻是人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婚姻组建了家庭,家庭构成了社会,让他们拥有组建家庭的权利,是对他们身为一个社会人的肯定。人生而平等,我们不能因为其非自身的过错而剥夺了他追求正常生活的自由。如果在他们变性后我们仍只承认他变性前的性别,那么他们的变性也就毫无意义,也就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他们的权利。 变性人的人权保护需要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一定周岁的男、女不分种族、国籍或者宗教,均享有结婚、组建家庭的权利。”〔3〕4〕5〕6〕7〕8〕9〕,就等于自愿承担了风险和认同变性人的差异和特性,放弃了包括生育权等在内的一些权利,也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和扩大。 人在与他人缔结婚姻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为他的性别毕竟是后天经过手术修正的,很多常人具有的功能他可能都会丧失。这是对伴侣忠实义务的一种表现,作为与其缔结婚姻的对象,其有权利获知与其以后自身利益相关的一切情况,特别是现在婚检制度已经由强制变成自愿后,如实告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变性人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后,我们就应结合户籍制对其身份进行认定。变性人在要求其身份认定时应出具相应证据,认定机构应该是具备一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行政机关。让医疗机构和行政机构同时履行审查功能有利于二者相互监督,避免不实认定的出现。变性人提出要求并通过认证后我们就应该将其户籍上的性别进行更正,在变更性别时应该添加特别备注,因为毕竟变性人的性别是不同于常人性别的。〔10〕11〕12〕13〕14〕15〕2009年6月1日(哲社版)2008年第1期。 [2]智敏:《围城中人的变性诱惑》,《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第11期。 [3]祁冬涛:《“灵魂”对“肉体”的背叛———变性人现象综述》,《社会》2002年第4期。 [4]吕娟:《探寻变性人内心的秘密》,《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0期。 [5]刘国生:《美国变性人立法和司法情况评议》,《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期。 [6]高建伟:《变性人法律问题初探》,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人文与卫生管理学院。 [7]吕娟:《探寻变性人内心的秘密》,《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0期。 [8]冯泽永:《对变性人和变性手术应持的态度》,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 年8 月第28 卷第8 期总第338 期。 [9]《我国现行法律中性法律的理论与现实盲点研究》课题组:《法律对“变性”的回应》,天府新论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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