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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在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浅论在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涉及国际间合同、侵权、婚姻家庭领域等。本文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阐述,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法律中的应用,表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优越性。 关键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 涉外合同 准据法 Abstract: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s an ancient principle. Involved in an international contract, tort, marriage and family, etc. This paper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is expounded,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at the same time through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in our country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show the superiority of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reign related contract Applicable 一、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一)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杜摩林提出。, 尽管合同一般以缔结地法为准据法, 但如果当事人在缔结契约时意欲以另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时除外。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早期阶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1865年,英国法官通过P.O.航运公司诉香德一案最终放弃契约缔结地法,而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此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充分的发展。 3.完善阶段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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