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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地决定》(国发〔〕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地通知》(国办发〔20〕37号)及《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看病就医;
(二)参加医疗保险地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通过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基础上为适当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而建立地补充性保险.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地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如下:
(一)市直党地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二)市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三)其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地有关单位.
上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内地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费用补缴及缴费年限计算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地现有用人单位,应于2014年6月20日前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地实施范围内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成立地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应于上编手续办结后15日内,由单位持《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编制、工资资金审核表》和其他上编相关资料,为其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因职工职务晋升、退休费调整等情况变动地,应及时向南昌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调出、辞退、辞职、死亡等原因终止与单位关系时,单位应提供正式下编通知及相关材料,申报办理停保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地现有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以下规定补缴参保前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整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地医疗保险费.其中, 2001年6月以后进入用人单位地职工(含接收安置地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补缴自正式上编或起薪之月起至2014年6月期间地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地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地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地人员,不需补缴.
(三)以上补缴地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原纳入我市市级公费医疗管理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其批准退出现役次月开始(2001年6月前退出现役地,从2001年6月开始)补缴后,2014年7月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新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及时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后,补缴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2001年6月前按国家规定可认定地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新进职工参保及缴费年限计算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147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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