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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理工程合同案件看工程造价鉴定的规范性和基本原则.doc
从案件审理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把握及规范操作 ——结合实务解读行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兼专家委员会委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 2013年3月22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出的判。第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法或当事人对鉴定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所作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检体,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补充鉴定是由原鉴定人作出,是对原鉴定的补充或修正重新鉴定是指对原鉴定的可靠性发生疑问时,将原案材料再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可以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所得出的与原鉴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第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第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全文是:“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鉴定人应要求当事人依法、限期提供司法鉴定的鉴材,鉴定人只应对限期内收集到的鉴材进行鉴定,才能有效控制鉴定期限。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司法原则,提起造价司法鉴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按司法鉴定委托法律关系,申请人的证据应提供给法院或仲裁机构,再由委托人移交给鉴定人。实践中,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让申请人直接把鉴材证据提供给鉴定人,此种操作不规范,容易疏忽证据本身的真实性确认环节。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4号案件的重新鉴定为例,一审法院广州中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系争工程进行了鉴定,并采纳了鉴定结论。二审撤销了一审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其理由是:造价鉴定在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表现在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没有进行法庭质证,而是将材料直接送走交鉴定单位开展工作。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鉴定材料属于证据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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