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献点校作品著作权问题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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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献点校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1、相关定义 1.1、()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是著作权法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只有在弄 清楚什么是作品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讨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 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著作权法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如文字作品、电影作品、摄影作 品等。但是不论在法律中将其定义为什么类型的作品,它们必然都具备著作权法 中作品的特征。 1.2、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李曙光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 潘春玲.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2). 7 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王深贵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为传统著作权的一种数字化表现形式,其法律 制度根源应遵从现有的著作权法。 欧阳爱辉和谭泽林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网络 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之总称。 笔者认为,在对网络作品著作权进行定义时,需要把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 放在著作权概念这一前提之下,网络作品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一个子分类,是包 含在著作权之中的。所谓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 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 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权利。因 此笔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依靠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存在的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网络作品著作权 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在互联网这一特 殊的技术环境下,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著作权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发生了相应的 变化。 (1)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受到了冲击。传统作品在出版传播时,往 往是通过书籍、光盘等有形物进行发行。作者也有可能使用笔名或艺名,但对作 者来讲,确认其身份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但是网络作品的署名权受到来自互 联网的冲击远远大于传统作品。这是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紧密相连的。首先,互 联网的广域性决定了网络作品易于被抄袭。互联网能够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联 系起来,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是传统作品所不能够比拟的。一国公民创作出的 作品,一旦放置于互联网上,那么就可以很快被另一个国家的人所知晓。如果另 一国公民抄袭该作品并更换该作品的作者,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很难发现。其次, 网络作品很容易被复制。由于网络作品是由”0”和”1”这两种数字代码组合而 成,那么侵权人几乎不费什么力气就能够复制数字形式的网络作品。为了避免自 己的网络作品被人抄袭、更换作品的作者,著作人往往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来阻 止他人的抄袭、更换作品作者的行为。 李曙光.网络著作权的特点及图书馆的应对策略[J].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2009,(3). 王深贵.P2P 技术下的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J]. 今日南国,2009,(7). 欧阳爱辉, 谭泽林.近年国内网络著作权侵权研究综述[J].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报, 2009,(3). 8 (2)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互联网使网络作品能 够被非常容易地被复制,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难以控制他人的复制行为,往往处于 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作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被数字化。因为作品一旦被数字化 之后,大大增加了被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网络作品著作权人为了自己利益能 够最大化,他又不得不将作品数字化,使之能够在更大范围更快的速速进行传播。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以下五种行为也能够导致对作品的复制:第一,博客 (Bolg)、BBS、FIP 网站的经营者和 ICP 直接将数字化作品放置在网络服务器的 硬盘上,使其能够被用户浏览使用;第二,网络用户把网络作品通过互联网将其 上传到 BBS、FTP 网站或其他网站共其他用户浏览使用;第三,从 BBS、FTP 网站 下载下来的网络作品在使用者的计算机硬盘上形成复制件;第四,网络用户之间 通过互联网传输网络作品。网络作品达到接受者计算机中,并在计算机硬盘中形 成复制件;第五,网络用户通过网络阅读放置于 BBS、FTP 或者其他网站上的网 络作品。复制权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暂时复制的定性问题。在通常情况下,网络 使用者都是使用计算机浏览作品。要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将作品暂时复制到计 算机的内存之中。这一过程就被称之为暂时复制。各国立法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 定。笔者认为,判断复制的标准就是是否将作品的实质内容再现。尽管暂时复制 的原因在于网络作品的科技性,如果没有电脑内存的复制,他人对网络作品的利 用就不能实现,但这并不能够改变暂时复制属于复制的事实。有学者认为,将暂 时复制归于复制权之中,不利于网络作品的传播使用,违背了利用网络传播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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