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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贿赂”入罪的立法构思
1、相关定义
1.1、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概念界定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最近几年政府所倡导的构建”资源 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日趋扩大,地下空 间资源对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地下空间的相关权利随之而 生,并且,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概念也逐渐被国内公众所接受。 诚然,各国立法、判例和学说对地下空间相关权利的称谓不尽相同,如区分 地下权、地下权、地中权等,其区别就在于空间权所包含的权能范围。我国法律 几乎没有关于地下空间相关权利的规定,地下空间权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学 者对于地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有关的权利的一个统称,法学界对于地下空间权的 概念并没有达成统一共识。梁慧星教授认为,”地下空间权指在土地的地中横切 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地下空间权属于一种不动产财产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所谓地下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使用地表之下特定范围的空 间资源,并排除其他民事主体不法干涉的权利。”刘保玉教授认为,”地下空间 权系不动产物权,其权利客体为地表之下一定的地下空间。”从字面意义上来理 解,三位教授对地下空间权的定义在本质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 现如今,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概念有两种: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来说,城市地 下空间权是指相关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以城市土地地下的一定空间为客体的不 动产权利。从狭义上来说,城市地下空间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城市土地地下 的一定空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城市地下空 17 广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间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或依约对城市土地地下的一定空间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的排他性的不动产权利。
1.2、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罪概念辨析
(一)商业贿赂概念界定 学术研究的首要任务,便是对概念进行界定。正如霍贝尔教授所言,一个探 索者在任何领域中的工作总是从创造该领域中的有用的语言和概念开始。〔3,所 以,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这个概念便成为本文的逻辑起点。究竟什么是”商业贿 赂”?这是一个政策性的提法还是一个法律术语,抑或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笔者在考察了”商业贿赂”一词出现的文字载体(包括党政文件、法律法规、新 闻报道等)之后,发现它的使用在不同的场合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例如在各 类政策性的文件中,商业贿赂的界定主要是从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着重打击国 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在经济法的规定中,商业贿赂被认为 是发生于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给予和收受不正当回扣的行为。有鉴于此,本文从现 有的各种商业贿赂的概念入手,结合其不同的存在语境,试图对商业贿赂作一个 专业性、统一性的概念界定。 1.行政管理语境中的商业贿赂 在2006年国务院第四次全国廉政会议上,将”治理商业贿赂”作为政府系 统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重点之一。例如《交通部关于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 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 方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 作的实施意见》等,”商业贿赂”一词频现于行政机关的各类文件中。由于行政 机关的商业贿赂概念多是从本系统管理和廉政建设的角度界定和适用”商业贿 赂”,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有利于系统内部人员的理解和应用。但是,缺乏统 一性和规范性,我们无法对商业贿赂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换句话说,行政管理层 面的商业贿赂概念的多元性使得商业贿赂的概念因部门、领域而不断变化,本文 不做进一步探讨。 2.经济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最早出现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政府和法律对此危害认识 不深,没有给予及时干预,商业贿赂行为逐渐演化为商业习惯。随着商业贿赂的 一、商业贿赂及商业贿赂罪概念辫析 广发性以及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逐渐加深,西方政府从保护竞争秩序的高度, 将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因此,商业贿赂首先是作为 经济法领域调整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目前,媒体和学者们讨论的商业贿赂,实际上就是指在商业领域内发生的贿 赂行为,既包括了涉及商业领域公务人员的行受贿行为,也包括商业活动人员之 间进行的行受贿行为;不仅涉及一种罪行形态,而且还包括并不足以入罪的非刑 事责任行为:不单单涉及刑事责任,而且包括行政、民事的所有责任。这种意义 上理解的”商业贿赂”就像个口袋,任由需要的人往里面填充内涵。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表现,即”经 营者不得利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 对方单位或者人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 的,以受贿论处。”但并未使用”商业贿赂”一词。1996年,国家工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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