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缓刑刑法规定的不足及立法建议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肖五阳
内容摘要:九七刑法修改前后,在有些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多数法官及2004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都认为缓刑期满后五年内犯故意犯罪可以构成累犯,法学界认为不构成累犯,与公诉干警交流,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不作为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前所犯罪行只作为犯罪前科,不认为是犯罪。缓刑期满后从中看出我国缓刑刑法规定存在五个方面不足,针对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借鉴假释刑法规定解决争议,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关键词:缓刑期满后能否构成累犯 刑法规定不足 立法建议
1989年6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89)法研字第8号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具体请示内容如下。 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5月26日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请示,我院对此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从我国刑法立法精神看,缓刑考验期满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所以,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不构成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是以判处有期徒刑为前提条件,缓刑考验是刑罚变通执行的一种方法,缓刑考验期满就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且认为“刑罚执行完毕”是相对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而言,也不是相对于有没有执行而言。刑法六十一条立法精神是对再犯罪者从重处罚。如果因为“缓刑”就不能从重处罚,不符合立法精神。故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应以累犯对待,从重处罚。多数同志倾向第二种意见。哪种正确,请批示。
198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89)法研字第8号《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对待。
九七刑法修改后,又出现缓刑期满后五年内犯故意犯罪能否构成累犯的争议。2004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了许生群、赵兴军的文章《缓刑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该文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就构成累犯。主要理由:一是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执行完毕”的执行,即将缓刑期满视为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二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足以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累犯从重予以处罚。
直到如今对此问题都存在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论,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缓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而是通过宣告缓刑来替代有期徒刑的执行。所谓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具体运用。如果因为犯罪分子未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就认定他没有被执行过刑事处罚的话,就等于否认了缓刑具有刑罚的性质,否认了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缓刑的考验期满”也并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数法官及2004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报》都倾向此观点。
另一种观点是否定论,认为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接受考察,并不能说是在接受刑罚处罚,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否定论认为,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就是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前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因而不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