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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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和非统一性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越来越呈现出统一性和非统一性并存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因交往需要存在着形成统一经济法律规则的趋向。另一方面,因各国间政治、经济种种矛盾,又存在着各国形成互不相同、互不一致的经济法律规则的趋向。并且,统一性和非统一性共存、互相交织,有着向对方演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统一性; 非统一性; 共存;演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法律全球化”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将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即由“私政府”制定的等等;“法律趋同化”的观点认为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达的基础上,渐渐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其表现是在国内法律的创制和动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积极参与国际法律统一的活动等等;还有强调法律“本土资源”的观点。   本文以“法律趋同化”[1 ] (P585) 的观点为基本出发点,同时吸纳其他观点的合理性,认为国际经济法同时存在着统一性和非统一性两种趋势。   一、国际经济法的统一性趋向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各国国内法源和国际法源两个方面。在国内法源中,虽然对于国内和跨国经济领域的经济关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的法规,有的国家采用不同的法规调整,但各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职能都是相近的,都是对与己有关的经济进行管理,以达到其经济目的。这就从根本性质上决定了各国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即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源———具有着从结构形式到调整目的和调整方法,以至具体规则都有着互相吸纳互相接近的趋向。这可以从各国法律的历史演变看出,例如: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的原则、精神、一整套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技术以至某些法律规范都被沿袭下来,成为近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的模仿对象,甚至亚洲、非洲、拉美各国的法律都有着罗马法的痕迹,这在民法领域和民事立法思想上尤其明显。还比如:“在奴隶时代,罗马万民法便是地中海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法律制度相互交融的产物在封建时代,亚洲诸多国家的封建律典普遍受中国《唐律》的影响在欧洲中世纪但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教会法仍是许多国家普遍奉行的法律制度。至于近代英法两国的法律制度对后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最终形成了资本主义世界的两大法系。”[1 ] (P472 - 473) 这正如台湾学者陈玮直指出:“人类之良知虽因所处社会之地理环境,宗教信仰及生活习惯之不同而有小异,但在基本上则属相同,如无故杀人, 人人知其不可; 非份取财, 各国皆有禁律。   故纵闭关立法其结果亦必然与其他国家大同而小异。”[2 ] (P103)生产力的提高,科技的发展,信息网络的形成等,使全球经济日益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状态。为了相互促进,彼此互利,迫切需要在彼此种种经济交往中形成、制订和遵守一些统一的规则,以节省经济成本,节省时间,促进交往,解决矛盾,这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源的统一化。   特别是世贸组织的建立和成功运转,并且调整的领域正日益扩大,更有力地促进了各国在经济交往中遵守一些经该组织协调各国谈判、妥协而达成的统一的原则和规则———即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国际法源的统一。虽然目前还并不是全球所有国家都加入了世贸组织,都遵守一揽子协议,但世贸组织确立的种种统一规则一旦为大部分国家所遵守,则会对其他国家的国内经济立法和实践造成影响,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吸纳和认可。比如我国新近制订的《合同法》、《海商法》等就大量地采纳了世贸组织确定的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世贸组织的协商谈判程序更有利于统一各国的经济法规。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能有力地推动各国经济法规在区域内的统一,这将极大地有助于国际经济统一规则的形成。在欧盟中,其成员国经过谈判妥协,制订了共同体统一法律,这些共同体法在适用的效力上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它不必以成员国国内法为中介而直接地约束成员国国民,并且可以推翻与之抵触的国内法。各国的经济法规在区域内的统一,有可能使得世界上数百个国家间有着互不相同的经济法规的情况发展成仅在各个区域性组织间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法规的情况,而在后者间通过协商形成统一经济法规的困难比起前者间的困难来说已大大减小。   因此,各国不但在国内经济立法中日益采取相似或相同的法规,而且一些各国经济实际交往中迫切需要的,且具有统一可行性的规则,经各国妥协或认可后,以条约或惯例的形式形成国际经济统一规则并快速发展。如已生效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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