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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反垄断法 目录 一、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兴起的原因分析 二、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整体状况 三、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 四、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主要机制 一、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兴起的原因分析 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均将卡特尔组织作为战争动员的战略。战后,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最早实践可以追溯到二战之后的哈瓦那宪章。二战之前的19世纪30时代与40年代之间。美国的国会与反垄断机关调查发现了上述战争根源所在因此美国对国际卡特尔有了极为厌恶排斥的态度。 1944年罗斯福总统宣称,卡特尔由于限制了对外经济中货物的自由流动,必需对其进行控制。此背景下,美国支持建立一个维护国际贸易竞争秩序的国际贸易组织,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即后来的哈瓦那宪章)对限制竞争的商业行为进行合作控制作了规定。 1948年3月,探讨组建ITO哈瓦那会议正式通过了哈瓦那宪章。宪章第5章指出,缔约国必需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实践,如分割市场或者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由私人企业还是国营企业所为”然而由于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哈瓦那宪章没有生效,尔后数十年中,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没有较为实质的进展。 二、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整体状况 (一)双边合作 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实现: 1.重点在竞争法的执法合作的双边协定; 2. 对于反托拉斯法规之下的刑事案和其他刑事案都适用的双边法律互助条约; 3.两国家间缔结的含有反托拉斯合作条款的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行条约; 4.包括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在内的经济规章方面双边技术合作协定。 (二)区域合作 反垄断法区域合作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贸易、关税同盟或共同市场协定。这类协定往往是区域性质的,可依缔约方设想的一体化程度和所设机构的超国家权力的范围而规定强度及详细程度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区域合作协定与上文双边协定的根本差别之一是前者订有实质性的竞争规则,规定了某种程度的协调(虽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这一点远远不那么突出),而不仅仅是关于合作的程序规则。 (三)多边合作 贸发会议主持下达成的《一套多边协议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原则和规则》从1980年至今已有20余年历史,但仍是这一领域的唯一普遍适用的多边文书、唯一完全多边的竞争框架。2000年贸发会议还制定了《反垄断示范法》。 三、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各异,对于反垄断法执法产生的利益也有不同的侧重,目前的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并尚未在上述领域全面实现。显而易见,相对只对外国竞争者或者外国市场产生不当影响的垄断行为(例如出口卡特尔),那些对本国市场或者对本国与国外市场都产生不当影响的垄断行为会更受到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注(例如国际卡特尔、跨国合并),从而也在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中为各国所共同接受,处于较为优先的地位。另一方面,相对各国反垄断法尚有不一致规定或者需要个案分析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纵向协议),那些危害性已被各国立法确认的垄断行为(例如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所谓“核心卡特尔”)也较容易开展国际合作。概而言之,目前反垄断国际合作较为成功的两大领域主要是在打击核心卡特尔与跨国合并审查方面的合作。 四、反垄断法国际合作的主要机制 (一)通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就特定案件情况的相互通报,是反垄断合作最简单又常见的一种方式。根据欧共体与美国《关于双方竞争法实施问题的协定》,当一方的执法活动可能影响另一方的重要利益时,应向另一方进行通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一方的执法活动牵涉另一方的执法活动; 2.一方的执法活动针对在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3.一方审查的企业合并交易中有一个以上的交易当事人或控制交易当事人的企业是根据另一方法律设立; 4.一方的执法活动涉及被另一方所要求、鼓励、赞成的行为; 5.一方所采取的执法措施将涉及对在另一方领土上进行的行为的强制要求或禁止。 (二)信息交流 在美国与欧共体现有的合作机制中,双方就非机密信息可在下列情况进行交流: 1.双方官员每年至少会晤两次,以便就各自反垄断执法的状况与重点、双方有共同利益的经济部门、可能的政策变化以及其他涉及竞争执法的事项进行交流; 2.每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已经为他所注意到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将牵涉或者引发另一方反垄断机构的执法活动; 3.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每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提供他所掌握的、关系另一方正在考虑或开展的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礼让原则 积极礼让原则,指如果一国的竞争主管机关请求另一国主管机关就其境内损害前者重要利益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提起诉讼或扩大诉讼范围,则后一主管机关应对此请求加以认真考虑。对这种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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