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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究
深化中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究摘要: 集体林业在我国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林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产权,搞活经营和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在现有的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集体林业产权改革力度,探索新的模式和举措。 关键词: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路径 为了更好地明晰集体林业产权,实现搞活经营、规范流转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9年,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做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以福建、江西和辽宁为主要代表的许多地区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方面都作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在全国的推行还有较多的阻碍。本文拟就如何进一步更好更深入地推进我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林业资源优势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效益优势 我国目前人均占有林地面积远远超过耕地占有面积,无疑,这丰富的林业资源确实为农村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是,客观上来说,目前,我国集体林业的经济效益来源单一、增长不快。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再培育等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空间,林业优势没有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尚未达到“活起来、富起来”的目标。 2、中央和地方相关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制建设滞后 伴随着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历次调整与改革,我国林业产权改革也不断深入,中央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意见。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都显得比较抽象,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只能起到一个宏观的指导作用,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一些急需规范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如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3、各项相关的配套改革跟上不及时 在明晰产权和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只有继续围绕林权这个核心,全面开展其它配套改革,才能使林业产权改革不变成独角戏,才能真正保障林农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实现。但是,目前有些地方配套改革制定不及时,创新力度不够,尤其是在集体林业的投融资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等方面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真空”。如果这些配套改革跟不上,将直接影响主体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4、分类指导和问题研究不够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又各不相同,决定了我国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将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需要中央政府及相关林业部门与各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持续性地针对改革及全面推广的具体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并有预见性地进行研讨,对不同的问题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然而,事实上,我们做得不够。如目前在林权流转方面亟待明确、规范的规程,可是至今国家层面上的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只有各省依据《森林法》等法律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律,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林地流转市场培育不够,统一、规范的林业产权流转市场没有出现,存在着随意性大,规范不够、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同时由于部分省市地区市场观念落后,许多干部和林农对集体林权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有的人钻政策法规不健全的空子,擅自转包出租林地,恶意山林倒卖、炒卖等现象。此外,由于各省情况不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步调并不一致,也影响了全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 5、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环境优化不够 集体林权改革需要好的外部环境提供支撑。但是目前,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前林业发展的主体-许多林农自身素质主要是科学文化素质不高,对于林业发展的全局认识不够,缺乏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眼光;二是政府和社会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社会化服务的供给明显不足。大部分乡镇的林业工作站的技术服务相当落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都与林权改革的实际需要不符。 二、深化集体林业产权改革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导致集体林木只砍不造、造而不管,森林资源优势没有及时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生态优势。同时因争夺森林资源造成的矛盾和纠纷还容易造成各地方群众、村落之间的争执,成为了社会不安全的因素。因此,加强林业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1、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有利于推动新时期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林业发展存在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如投入不足,开发不够,保护不力等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的集体林业产权不明晰,流转不自由,经营主体不明确。所以说,大力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我国林业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多元化的格局还未形成的局面,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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