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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 (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 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 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 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 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 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问题4:汇发【2013】43号文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牵头报送境内各分行业务。对于这些牵头机构而言,应该如何实现数据报送? 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主报告行)牵头报送境内各分支机构数据,其流程为: 在数据报送之前,在境内没有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确定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网络设置、接口程序开发、测试和联调等工作。各分支机构将“是否是主报告行”等情况分别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当地外汇局逐级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主报告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维护这些在华外国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数据报送关系,并监测分析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所有分支机构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 若采用界面方式进行数据报送,主报告行以自身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外汇局系统,报告自身及其它分支机构数据。在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标识码。 若采用接口方式进行数据报送,按分支机构分别生成接口文件, 举例来说,境外金融机构总部为Z,Z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A(天津)代表该境外金融机构在天津、北京、上海、广东和深圳的A、B、C、D和E分行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为接口。A作为数据报送点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间已有数据报送通道。 按A、B、C、D、E的机构代码分成5个接口控制文件。在每张报表数据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中分别使用A、B、C、D和E各自机构代码,共用A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数据报送通道报送对应机构的数据。 问题5:由于部分涉外业务是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层面发生的,境内法人机构是否应使用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来编制各表的数据自编码和机构代码? 答:境内设立了法人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当以法人机构标识码登陆系统或生成接口文件名,及报送各张报表的“数据自编码”和“填报机构代码”,以上任何环节均不能使用分支机构标识码。 问题6:《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规定采用零报送制度,对于没有业务的报表需要填写零吗?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规定的零报送制度,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第6.9节的Z02表实现。其实现流程是: 首先,初次参加数据报送时,所有申报机构均应填写Z01表。后续报送各月数据时,如果Z01表信息无变更,则不必每月更新;如果Z01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对应报告期进行更新填报。同时,无论初次还是后续各月参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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