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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济法 第三章2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包括:物权取得、变更、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无主物的先占、原物孳息、建房取得所有权等。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例如:让与、继承。 物权变更包括主体(转让)、客体、内容的变更。 物权消灭分为: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转让)。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建成时取得所有权,而不是登记时取得)(2008年案例分析题) 第二节 物权变动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具体情形 登记生效 (1)房屋买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不动产的抵押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地役权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只是债权行为,并不足以导致房屋所有权转让。房屋所有权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 第二节 物权变动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物权)的减少。实施物权行为、转让所有权后,出卖人失去所有权。 2、处分权 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 第二节 物权变动 债权行为因其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由此决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 物权变动 3、兼容性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对于同一物不能实施两次处分行为。 债权行为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出卖于数个买受人后,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合同,其他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 物权变动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依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公示乃是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标志。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有不同。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 第二节 物权变动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是指指示占有标的物之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节 物权变动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所谓改定,改定的是占有人身份: 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 (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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