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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7-001
关于合同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概述
2015年2月5 日,公司与柳向阳签署《贵州省纳雍县永安煤矿采矿
权及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向柳向阳出
让永安煤矿采矿权(包括其项下资产)和100%股权,对方将永安煤矿
作为其所控制的猛者新寨煤矿(属鸿熙矿业煤矿整合主体名下煤矿)
关闭指标。按合同约定,柳向阳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本公司支付首期转让价款450万元,剩余转让价款2550万元从合同签
订之日起的第11个工作日开始,由柳向阳按月利率15厘向本公司支付
资金占用费/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转让价款之日或约定的分期付款
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应于2015年6月30 日前支付转让款1350万元,应
于2015年12月31 日前付清剩余转让款1200万元。
公司于2015 年2 月7 日对此事项进行了披露,详情请参见巨潮
资讯网本公司《关于转让纳雍县勺窝乡永安煤矿采矿权及 100%股权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
二、合同履行进展及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 年5 月16 日,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1
室、贵州省能源局发布了黔煤兼并重组办[2015]44 号《关于对贵州
鸿熙矿业有限公司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猛者新
寨煤矿兼并重组永安煤矿。2016 年9 月3 日,纳雍县勺窝镇人民政
府召开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专题会议,形成了勺府纪字
[2016]12 号《勺窝镇人民政府关于永安煤矿关闭相关事宜协调处理
专题会议纪要》,按照政府规定和柳向阳的委托,公司分别于 2016
年9 月23 日、10 月14 日、10 月17 日为柳向阳垫付了关闭永安煤矿
工程费共计46 万元。2016 年9 月30 日,永安煤矿关闭通过了验收,
猛者新寨煤矿完成了对永安煤矿的整合。
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柳向阳对此仅支付了
100 万元转让款,余款经我方多次发函催收仍拖欠至今未付,已构成
严重违约,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公司依法起诉
柳向阳、猛者新寨煤矿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近日,公司收到广
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柳向阳
被告二: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猛者新寨煤矿
被告三: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转让价款2900 万元及其利息277.425 万元、
2
逾期付款滞纳金1405.55 万元、违约金600 万元 (暂计至起诉日)。
②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款46 万元。
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67.99 万元。
④被告二、三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1、公司及威宁县结里煤焦有限公司诉金荣辉、易颖孔家沟煤矿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5)黔高民初字第78 号],贵州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2015 年7 月13 日受理了公司的诉讼申请,2016 年11 月
21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目前处于在审阶段,尚
未判决。
2、原告四川威玻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
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被告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转
让合同纠纷案[ (2016)川1024 民初2179 号],2016 年11 月29 日,
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目前该案待开庭审理。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于2016 年12 月14 日作过进展公告,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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