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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第4组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 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 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 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 8月 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 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问题: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二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案例三 2004年2月,依据FOB条件,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2004年4月1日,A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2004年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B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承运人C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双方协商无效,遂根据合同约定提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承运人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分析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承运人C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能免除责任。 答案 合理。在本案中,承运人C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C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 [案情]A公司与美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HK)签订一进口合同,进口BPA500M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1年7月装船。A公司7月5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迟的装船期是7月28日。A公司于7月5日将L/C副本传真给拜耳方面。但拜耳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司同意,又没有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7月31日装船,违反了信用证的条款,造成迟装。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单给拜耳,妥否?请指教。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The end * (1)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此项规定,欠妥。 (2)装运期为 8 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 7 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 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要知道,简电开证是无效的,开证行不受其约束。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 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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