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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交易所涉及的国有资产问题
并购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问题 陈巍2007.12.21
整理人: 黄凯
国有资产及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
(一) 企业国有资产如何界定
某中外合资企业A系由国有控股企业B(41.5%为国有股)与外国企业共同投资设立, 其中B持有A31.5%的股权, 现A拟向第三方转让其名下的房产, 该房产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 转让是否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1.首先这个企业是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原因是:
1)国有控股的概念
相对控股 30%-50%
绝对控股 50%以上
某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被其控股的企业又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该另一家被控股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即只要控股关系延续,则处于该关系末端的被控股企业仍为国有控股企业。
2. 其次该资产是否是国有资产?
1)国有资产的含义
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根据法条严格解释,只有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取得占有以及100%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才构成国有资产。但是在实践中的解释比这个范围宽泛很多。一般认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视为国有资产。
近年来,财政部(管理金融国有资产)和国资委(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在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文件中出现了将“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所占有的资产”也一并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的趋势。所以,即便是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即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也有可能被纳入国资监管程序,但是监管程序可能会较国有产权变动松。(如无需依照《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拍挂,但除参股企业下的重要子公司除外)
2) 本案例中所涉资产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应纳入国有资产监管的体系,如评估、备案、审批等之中。
提问:是不是国有股比例在30%以下的企业就绝对不是国有控股企业?
答:该问题现有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并非国有持股比例50%一下,甚至30%以下的企业就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如浦发银行、万科地产的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都不高等。法律实务中,如果重要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则应该引起我们注意,该企业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国有控股企业。
3)立法动态:
目前相关方正讨论制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国有产权:
1) 企业国有产权定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 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 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的认定: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秦注: 该暂行办法2008年1月31日被财政部废止) 第八条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 包括产权关系经过办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 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属于企业国有产权监管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对于如何界定重要子企业的问题,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故我们在给客户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有所保留。提示客户不应忽视该问题,但解释应由有权部门作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案例: 泰山石油贱卖国有资产案
A股上市公司泰山石油38%的股份为国有股(即该公司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 其余均为非国有股。2007年初, 泰山石油将其持有的S鲁润的部分股份参照较低的净资产价格进行出让, 导致流通股股东起诉泰山石油。
问题: 泰山石油持有的S鲁润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是否需要按照通常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进行评估、公示?
1. 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规定。
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占有的资产,故应纳入相关监管范围。
2. 是否需要评估、公示?
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资产转让应该经评估。但是由于本案中所涉及的企业为上市公司,其价值有市价做客观标准,无需再经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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