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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征收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农地征收法律问题探究(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土地形式发生了改变,农地征收已成为满足我国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国农地征收违法现象十分普遍,农地征收各个环节、手段、结果与农地征收内涵宗旨和既定目标相违背,偏离了农地征收的初衷,现行农地征收本身正逐步丧失其正当性的基础和根据,许多失地农民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党和政府应该给予农民更多的保护与关注,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完善,建立农地征收侵权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关键词】土地;农地征收;农民权益;法律问题
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城市在面积上不断地扩张,而我国的土地制度规定了农业用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农地的非农化过程通过国家行使征地权来实现。城市化快速提高的现状及其趋势,直接关系到农地征收,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耕地面积,进而影响到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我国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的扩张不可避免的占用土地,但是由于征收土地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
一、农地征收的要件分析
农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这一立法规定可以看出,为了限制公权与保护私权的需要,我国对征收权规定了严格的要件:
(一)征收必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制度的核心在于不需要财产权人的同意而强制取得财产,这显然与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则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进而引发人们对征收权是否合宪的怀疑。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以及征收权行使的公共目的性不仅成功的消弥了这种矛盾和冲突,使得征收权的合宪性(形式合法)得以成立,而且还成为评判征收实践中一项具体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实质合法)的根本标准和防止征收权滥用的重要措施。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宪法中通常都将公共利益的需要明确的规定为财产征收的前提。[1]
(二)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尤其是以一个公权力来强制私权人转移自己的私权时,必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首先,通过程序的限制,能够直接地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性,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在征收征用中不被随意侵犯;其次,程序还能帮助政府排除在征收征用活动中来自外界的干扰,以及防止内部的腐化,从而更有序、更经济、更有效地完成征收征用,实现公共目的。[2]
(三)征收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强制性地取得特定主体的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可以任意的被侵害。如果将为社会公共福利而造成的损失转嫁由特定人承担却不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对权利人极为不公平,因此,对被征收土地者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使其对土地的实物所有权转换为财产权价值形态,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四)征收权只能由政府来行使。由于不动产征收权并非是私权性质,相反它是一种公权,因此,不动产征收权人只能是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情况下,政府代表国家具体实施有关不动产征收的行为。自然人和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均不能成为不动产征收权人。
二、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农地征收侵权责任问题,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农地征收权滥用。国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有关农地征收的法律制度,但却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如何确定公共利益,这就会导致国家土地征用权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权力滥用。据调查在我国现有的征地中80%以上的征地都是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非公共利益。[3]
(二)农地征收法律程序不合理。农地征收法律程序属于行政法律程序的范畴,它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约束征地权的正确行使,保障集体和农民利益,提高征地行政效能等几个方面,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农地征收的程序上的规定相对比较粗糙,缺乏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现行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反映了我国征地补偿制度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以牺牲农民利益换取城市发展,对农民利益缺乏保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农民的利益受损。
三、如何完善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
(一)“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能够为农地征收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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