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中公务员法精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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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中公务员法精神

印度宪法中公务员法精神摘要:印度,我国的领国之一,一个正在迅速崛起的国度。我们对它的了解,放佛也就是尼罗河、佛教以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其好像始终处于神秘之中,我们充满了怀疑与疑问。其实,印度就在那里,地处南亚,没有闭关锁国,我们缺少的只是主动探究的心。本文试图通过在分析印度行政法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制度勾勒出其公务员法制度以及其中暗含的精神。 关键词:印度宪法 公务员制度 公务人员委员会 一、总统(邦长)在公务员体制中的特殊地位 对于这一点,我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去探析,即将印度宪法中的公务员法内容与我国公务员法内容进行比较。 (一)总统(邦长)的特殊指令权 印度与中国,可能也是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一样,即其公务员都是依法录用并且依法进行管理。但印度有一点很特殊,就是印度的总统和其各邦邦长可以以个人意志对公务员录用或管理进行特殊指示,当然这里的个人意志只有在不违背相应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 (二)总统(邦长)的任期决定权 在印度决定公务员任期的是总统与邦长,联邦军事部门、文职部门、全国性公务部门的成员以及联邦下属机构,军事和文职职务的担任者的任期由总统规定。各邦文职部门人员以及各邦下属机构文职务担任者的任期由邦长决定 。而在我国则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性公务员60周岁退休,女性公务员55周岁退休。我们不难看出,印度的公务员任期是软性的,有自由伸缩的尺度,而我国则是较为硬性的规定,缺乏自由度。 (三)总统(邦长)的罢免权 在印度总统与邦长可以任意罢免公务员,而在中国,公务员被罢免要么是因为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被开除掉,要么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后由主席罢免之。 二、印度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特殊性 申诉与控告权都是公务员进行自我救济的途径,其在各国公务员制度中都会涉及到,但印度公务员法中的设计却是很独特,我个人觉得甚至有那么点不合理的地方。 (一)申辩机会的”适当性”规定 印度宪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公务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将指控理由告知本人,并给他以适当的申辩机会。从”适当的”三个字我们不难发现印度公务员所具有的申诉控告权还是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这一点与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有较大区别的,我国公务员法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给出了公务员可以申诉与控告的范围,也许法律实际操作层面还是有所不足,但在立法上还是很好地保护了公务员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机会的剥夺情形 印度宪法同时规定了几款可以不给予公务员陈述意见机会的情形。1.该员因所做所为受到刑事判决而予免职、撤职和降职。2.行使免职、撤换和降职权力的机关认为由于见诸本机关文字记载的某种原因而不便给予该员此种机会。3.总统、邦长认为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不应给予该员此种机会。大家都知道包括我国的各国在刑事诉讼中,无论被告是以什么罪名被起诉的,都会给予被告以最后陈述的机会,被告自我喊冤的表达也好,自我愧疚的表达也好,终究有一坦胸中所闷的机会,也许换不来任何什么,但对被告来说这也是一种不小的解脱,这是很人性的法律程序 。而印度宪法居然明文规定几种情况下公务员是不具有申辩机会的,这是不合理的。我认为只要公务员的申辩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就应该给予其申辩机会,而无论他是因为什么缘由被免职、撤职和降职。 三、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 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是印度公务员法中一个较为独特的设计,为什么这么说,我将从四个方面一一剖析它。 (一)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的性质 我研究完印度宪法的相关规定后,我发现这个公务人员委员会的性质很难界定,感觉其是一个多位一体的组织,为什么这么说了?我们可以看下这个组织的职责: 1.为联邦和各邦的公务部门任命人员分别举行考试。这个职能在中国目前是各级的人事考试部门在做,大家知道人事考试部门的性质是属于事业单位。 2.对文职人员任命、晋升、调迁的原则以及对准备进行任命、晋升、调迁的候选人员的判别标准提出意见。这也就是指某部门欲晋升某个公务员,它要就晋升原则与判断标准咨询公务人员委员会,这里的公务人员委员会就具有很强的行政意味,像是个机关法人。 3.对有关印度联邦政府和邦政府文职人员的纪律规定提出意见,就是指某部门如果要对某公务员进行纪律惩罚,其要就相关问题咨询公务人员委员会。 4。对在印度政府和邦政府服务的文职人员因任职期间致伤而申请抚恤金的要求以及抚恤金数量问题提出意见,就是指公务人员委员会对公务员因工伤请求抚恤金的多少也能提出意见。这第四个职能结合上面第三个职能显得公务人员委员会又带有点司法抑或是准司法的性质,所以我说它有点多位一体的感觉。 (二)印度公务人员委员会制度的设立程序 联邦和各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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