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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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 生范畴。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 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 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 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 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 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 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 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 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 1 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 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 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 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 健康促进活动。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 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 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 (镇)卫生院和其他医 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 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 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 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 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 料的准确性。 2 7.建立健全婴儿及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 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 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 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 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 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 (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 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 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 3 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 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 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 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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