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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09 证券简称:三友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号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次涉诉金额:9,800 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1.96 亿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重大影响。 2017 年5 月19 日,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青海五 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矿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五彩碱业”,公 司持有51%股权)的另一方股东五彩矿业(持有青海五彩碱业49%股权)未按《股 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 《担保法》、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于2016 年 1 月 14 日、2016 年7 月15 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 对五彩矿业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累计涉诉金额1.96 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 年7 月21 日、2016 年7 月27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的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 号)、《关于涉 及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2 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6 年12 月30 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出具的(2016)冀02 民初25 号《民 事判决书》,对公司于2016 年1 月14 日提起的诉讼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三 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9,800 万元。 2、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 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五彩 碱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拍卖、变卖的股权价款,在9,800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531,800 元,由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 年12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6 号)。 三、二审判决情况 五彩矿业不服唐山中院一审判决,于2017 年1 月12 日向唐山中院提交《民 事上诉状》,依法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1、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唐 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 民初25 号民事判决;2、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 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 二审诉讼费用。 2017 年5 月1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院出具的 (2017)冀民终264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 (2016)冀02 民初2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800 万 元); 2、变更 (2016)冀02 民初2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 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被告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拍卖、变 卖的股权价款,在9,800 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 9,800 万元为限对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 司的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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