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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止匕页空白 第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会议综述 李银笙+ 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七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于 2013年8月25~27日在南京大学召开。本次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司法文 化的传承与创新”。 论坛收到主题论文33篇,参加论坛的正式代表有博士生、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分 别来自(以汉语拼音为序)北京邮电大学、河南大学、湖北师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华中 科技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通 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党校等高校科研机构。论坛还邀请到霍存福教授、艾永明教授、 赵晓耕教授、范忠信教授、侯欣一教授、吴英姿教授担任评审、评议专家。与往届法律文 化博士论坛不同,此次论坛设置了最佳论文奖、最佳创意奖、最佳风采奖三个奖项,由与 会专家根据代表提交的论文、主题发言、现场回应时的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别评定 出最佳论文奖3人、最佳创意奖3人、最佳风采奖4人。 论坛围绕代表提交的主题论文,分六个单元进行了研讨和评议,单元的设置主要是 以历史时间的先后为序,以论文写作内容为标准。总体上看,论文内容涉及古代司法的 有15篇,近代司法的有12篇,现代司法的有6篇,从论文内容的分布格局来看,论坛代表 提交的论文契合了论坛设定的主题。 本次论坛观点交锋激烈,气氛融洽和谐。为了展示上述特点,特将本次论坛研讨的 主要问题和观点,以富有现场感的“侧记”形式综述如下。 一、古代司法文化 《经义决狱与情理司法传统》(马腾,厦门大学)认为经义决狱即以儒家经典之故事或 “微言大义”作为处理法律案件的指导原则,形式上始于董仲舒终于唐宋,历史源头应追 溯到汉初,内在精神一直延绵至清末。儒家经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法,是伴随法律儒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讲师。南京:210093 390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 家化的进程并与中华法系相始终的司法传统,情理司法是儒家伦理的习惯法化及儒家德 教心态的伦理司法。《东汉宦官犯罪的司法程序》(师彬彬,南开大学)认为东汉宦官犯罪 的司法程序一般包括告劾、逮捕和审判三个阶段。宦官犯罪的告劾以官吏劾奏为主,司 法机关接到告劾受理案件后,大多逮捕宦官下洛阳狱、廷尉狱及黄门北寺狱。审判主要 涉及案验、杂考、掠考与判决四个程序,宦官犯罪的司法程序具有特殊性。《传统司法实 践中的人情因素》(李德嘉,中国人民大学)提出情理对中国古代法制与司法影响十分深 远,形塑了传统法制的基本性格,人情主要指案件中的事实和现实的情形,人之常情,人 伦关系中所体现的情感。情大于法时尊重人情,情法两尽时以人情解释法律的司法裁 决,情理司法以现实中的人作为规制的中心,以教化为本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性。《天理 何在:空间视角的反思》(李银笙,南京大学)认为天理、人情、国法三统一的思维习惯及其 当下延续,隐含着贬抑规范、消解法律的内在杀伤力,天理不在天上、不在地上、不在文本 中、不在心中。天理表现为两种层次的在,作为存在者层次上的天理,是现成性的物,以 “天理”之名,行“意见”之实,会出现以理杀人的结果;作为此在层次上的天理,是领会性 的思,不能产生法律规范,不具有规范性。三统一的习惯,为实质主义法治观提供了文化 根源。提升法的尊严,需要从“三统一”向“一准乎法”的转变。 霍存福教授在发给论坛的书面评议中认为,马腾关注了传统中国的情理因素司法, 值得肯定,但宋朝的“以理杀人”与汉以后的“以理杀人”具体有什么不同,文章没有说明, 儒家经义的习惯法性质是否符合法理学对习惯法的一般界定,这个问题值得斟酌。师彬 彬的问题是:为什么把宦官提出来?是否具有司法程序的代表性、典型性?宦官犯罪执 行少,监狱少,建议换一种做法,专门研究宦官犯罪的类型,用一些表格的方式来表达会 更好。李德嘉承认人情法有自然法的功能,但人情是案内情,还是案外情?人情是谁的 情?情到底是情操、态度,还是方法?人情司法是更人文化,还是更人性化?这些问题, 文章没有体现。李银笙质疑天理、人情、国法的排序,国法是否始终第三,值得商榷,作者 理解的天与自然的天有什么区别?天理被质疑,法是否也应被质疑?霍存福教授认为四 位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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