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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暂不打印)课件

法律法规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工会的作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投入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执业资格 安全培训 安全“三同时” 安全标示 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安全通道 高危作业的管理 安全告知和监督 劳护用品 安全检查 外包管理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处置、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注: 1.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和领空。 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6项主要责任) 有关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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