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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探究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探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社会对资源争夺的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矿产资源 税费制度 比较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里,矿业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支撑了整个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矿业企业暴露出自身的许多问题和缺陷,同时也凸显了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比较研究,找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一)矿区使用费 矿区使用费是我国最早征收的矿产资源税费项目,主要是为了调节矿产资源所有者与开发投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矿区使用费主要是针对油气开采企业征收的,其他矿业企业并不适用。我国在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交纳矿区使用费。此后,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交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同时规定,已经交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且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纳入中央财政收入统一支配。 (二)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开采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资源税制的基本建立。从2004年开始,又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资源的税额标准。2010年5月,国家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1年1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源税逐渐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征收范围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由国家向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征收的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征收的,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价计征,费率为0.5%~4%。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需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年终,中央与省、直辖市按5:5的分成比例、中央与自治区按4:6的分成比例进行单独结算。 (四)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我国在1996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申请人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交纳采矿权使用费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1999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和省级财政。 (五)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我国在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需要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需要交纳探矿权价款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1998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需要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才能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2006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六)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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