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盗梦空间》在现实上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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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盗梦空间》在现实上演

勿让《盗梦空间》在现实上演堂皇违法恃的是什么? 近期,四川电视台女记者周燕在微博上因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观点不合,遂扬言“约架”于朝阳公园。7月6日中午,周燕与其邀约的数名所谓“舆论公知”们,在朝阳公园南门外上演了一幕多人围殴一人的“全武行”。围殴事件一出,整个“约架门”的起承转合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就在大多数网友聚焦于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之际(吴法天该不该被打),笔者却被周燕在整个围殴事件中那种有恃无恐的从容,以及大多数网络媒体对事件报道的倾向所震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扰乱公园或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均属违法,因此周燕携多名“舆论公知”围殴吴法天,完全是一种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行为。但是,周燕对此却没有丝毫的避忌:事前就在微博上公开侮辱意见不合者,并扬言要对其动武;事中提前邀请国内某大型视频网站,对围殴进行全程摄像;事后主动上传相关视频,并在微博上炫耀“战果”,其耀武扬威、不可一世的劲头大有“我违法、我英雄”的气魄。而大多数网络媒体也纷纷配合,将围殴事件矮化为“意见之争、思想之争”,却集体漠视其“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这一恶劣本质。 也许有人会质疑,这顶多是一起治安事件,如此上纲上线,未免小题大作。但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法律底线最终被突破,都是源于对一些违法“小动作”的不察。因贪污受贿落马的政府高官,不都始于收受价值不高的小礼品吗?日本、越南和菲律宾违反国际法,公然侵犯我南海主权,不也都始于对一些小岛屿的蚕食吗?虽然周燕与“舆论公知”们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有组织、有预谋的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这一点上,其恶劣程度与刑法中界定的某些有组织犯罪行为,本质上并无二致。淡化这种违法行为的恶劣本质,无异于“鼓励”更多的人以有组织的暴力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如此一来,社会岂不大乱? 违法行为合法化与合法行为被“非法化” 周燕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之所以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就是因为她标榜自己在舆论上代表民意,占据了“谁反对我谁就违背民意”的心理优势。这种通过假借代表民意,以有预设立场的宣传报道操纵舆论导向,将违法行为“合法化”(借助舆论“美化”违法行为,使其逃避应有惩罚),而合法行为却被“非法化”(通过舆论压力,使合法行为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后,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在舆论传媒界已非个案,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1年4月5日,一名所谓的动物保护志愿者在京哈高速通州漷线段高速,拦截了一辆装有520只狗的河南牌照运货车,并通过微博召集了300多名志愿者和小动物保护协会成员,在司机出示了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开具的一系列合法证明后,仍强行阻拦货车继续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所以,这些所谓的动物保护志愿者在高速公路拦截运狗货车,完全是违法行为,但是网络媒体却这样解读:“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形成一个民间自治层,不借助国家之力,毋须法律背书,而表达主张,采取行动,这是市民社会的雏形,在铁板一块的当下更加弥足珍贵”。结果,违法行为被美化为“社会进步的标志”,从而逃避了处罚;合法经营运输业务的货车司机,却被少数网友冠以“屠夫”之名,成为所谓“社会进步”的垫脚石。照此逻辑,是不是我们在高速公路上看到一辆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只要觉得他违背我们心中的某些价值观,就可以将其强行拦截,而且只要召集足够多的人参与,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就可以罔顾法律吗? 媒体通过有预设立场的报道将违法行为“合法化”的例子,还有山东魏桥集团与国家电网下属山东电力公司之间的“武斗”事件。据媒体报道,魏桥集团的自备电厂不但为自己旗下企业供电,还通过私建电网向本县乃至邻县的其他企业和居民供电,其供电价格号称比国家电网低三成。根据《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办法》(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的)第五、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省、地(市)、县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供电营业区分为跨省营业区、省级营业区、地级营业区、县级营业区四类,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供有余的电量应上网销售。需要伸入或穿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过该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后才能实施”。 在魏桥集团所在地的邹平县,国家电网山东电力公司下属的邹平县供电公司,是该供电营业区惟一合法的供电营业机构。依照相关电力法规,魏桥集团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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