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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新难题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新难题摘要: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所引发的反垄断诉讼案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两家公司所处的互联网行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对应的反垄断执法也面临着不同于传统产业的难题。本文结合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理论,对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的商业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驱动其商业模式的经济学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以社会福利作为反垄断执法的立足点,综合考虑互联网用户和两家企业的相关利益,给出了腾讯QQ与奇虎360诉讼案的反垄断判决建议和反垄断执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9-0032-08
一、引言
腾讯QQ与奇虎360之间的争斗事件(又称3Q大战)是指2010年间中国两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之间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的事件。腾讯QQ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即时通讯聊天软件,是中国使用人数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而360安全卫士是奇虎公司的一款安全软件,用户数量达到两亿以上,占中国杀毒软件市场一半以上份额。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QQ医生(后改名为QQ电脑管家),其病毒查杀功能与360安全卫士极其相似。作为回应,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声称其能为QQ加速,而方法就是允许用户自行卸载QQ弹窗、QQ广告、QQ音乐、QQ宠物和QQ秀等QQ的强制附带服务。此举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严重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随后奇虎360将“扣扣保镖”撤下,并呼吁QQ用户三日内不使用QQ以抗议腾讯QQ不尊重用户的行为。事件发生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对此进行了干预,腾讯公司和奇虎公司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上做出声明,向用户道歉。2012年4月14日,奇虎公司起诉腾讯公司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索赔金额超过1.50亿元,而腾讯公司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奇虎公司,索赔金额为1.25亿元。4月18日,广东省高院一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相关市场界定展开激烈辩论[1]。
由于提起反垄断诉讼的两家企业都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导企业,但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使这个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与传统产业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传统产业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会滥用市场势力使价格远远高于基于边际成本的竞争性价格,因此Lerner指数可以完全反映企业的市场势力。尽管网络产业内广泛存在着的网络效应会产生“赢家通吃”的市场均衡结果,从而产生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但互联网产业内很多产品都是以免费的形式提供给互联网用户的,所以传统产业内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通常使用的Lerner指数并不能用来度量网络产业内的市场势力。此外,Schmalensee[1]指出,企业的动态创新在很多情况下都会体现为产品功能的丰富与扩展,早期产品市场定义到后期看来都会显得过于狭隘,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不像传统产业那么清晰不变。具体到腾讯QQ与奇虎360诉讼案来看,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相关市场?涉及案件的双方有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的市场竞争策略与相应的行为是否对经济运行效率产生了损害?在审理互联网行业相类似的案件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势力?这一系列问题都应该结合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加以解答。
二、网络外部性、双边市场与互联网行业
传统产业内,消费者的效用直接来源于对产品的消费,而在互联网产业等网络产业中,消费者的效用还取决于其他消费者的选择,经济学中把这种特征称为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的概念最早由Katz和Shapiro[2]提出,他们把网络外部性定义为消费者从消费某种产品中所得到的效用随着消费相同产品的用户人数的增加而增加。而 Farrell和Saloner[3]从产品兼容和互补的角度出发,把网络外部性定义为消费者和企业从产品的标准化中所得到的好处。这里的标准化是指由不同的企业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能够构成一个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的系统或网络。标准化能节约消费者和企业由于不同的技术标准使产品不兼容所造成的转换成本。Liebowitz和Margolis[4]把Katz和Shapiro的定义称为直接网络外部性,把Farrell和Saloner的定义称为间接网络外部性。电话网络是直接网络外部性的经典例子,只有使用电话的消费者越多,消费者从使用电话网络中得到的效用才越大。交流电插头与插座则是间接网络外部性的经典例子,只有当插头与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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