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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解读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8日 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198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1986年开始实施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3、哪些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是? 答: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 6、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减同免。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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