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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欧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比较

中国及欧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比较美国和欧盟是中国最大的产品出口地,也是近年来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审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本文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角度,对中国、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规的主要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在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提供借鉴的同时,以求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市场经济标准及相关规定方面的比较 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标准,即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采取该双重标准的依据为:对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产品的价格由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所决定,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成本,所以可以直接采用产品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家大量干预经济,其原材料、动力和工资的价格由政府决定,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必须采用一个“替代国”或“类比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最早规定出现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有关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法律规定中。《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771节第18条C款第1项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商务部认定的企业的成本或价格结构不是基于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确定,企业产品销售不能反映商品正常价值情况的国家。”由于措辞过于原则,后来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判定市场经济国家的6个标准:(1)该国货币能否与其他国家货币自由兑换;(2)该国工资标准能否由劳方和资方自由谈判确定;(3)该国能否允许外国公司以合资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4)该国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权或控制的程度;(5)该国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对企业在价格和产量决策方面控制的程度;(6)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其他因素。 欧盟制定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它将其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全部列出,没有列出的国家都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欧委会并不是将这些名单直接写入反倾销法规,而是将其放入第519/94号理事会条例的附录中,根据有关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变化而不断修改,根据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申请谈判结果,不断更新和改变名单的国家名称。1998年欧盟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它并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而是转型经济国家。欧盟允许转型经济国家的企业在欧盟反倾销个案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虽然欧盟没有给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美国给出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和原则,但不可否认的是欧盟和美国对于市场经济标准中都存在许多相同点,主要表现为:企业在生产、定价、销售等方面不受政府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所得具有独立的处置权;货币可自由兑换;企业建立了国际通行的财务制度等。其主要特点为:政府对企业的独立经营不予干预,对市场决定的许多因素都不进行干预。 欧盟和美国在市场经济标准的判定以及采取的方式上却存在着很多不同:(1)在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时,美国是给出标准,根据标准进行判定;而欧盟则是列出了名单,然后按照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而不断修改。(2)在市场经济的判断标准中,美国的对象是行业;欧盟的对象是企业,可以是单个企业。欧盟可以同意单个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从而给予企业分别待遇;美国则是通过判例给予企业分别待遇。(3)在替代国的选择上,欧盟不要求欧委会在选择替代国时考虑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受控倾销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相当,而主要考虑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存在,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工序、技术标准、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的相似性,替代国价格水平的可靠性等,同时,欧盟制定专门的调查问卷,企业必须在给定的时间内填好,并接受实地核查;美国则没有类似的调查问卷,而是利用听证会等渠道单独就市场导向型产业问题提起抗辩。 中国与美国、欧盟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冲突,中国对不同经济类型国家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仅采用一种统一的确定标准,没有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之分。由于反倾销法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更重要的是欧美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这种分歧和冲突在短期内是不容易改变的。因此,我国应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运作的国家形象和完善的市场经济配套环境。 二、公共利益原则方面的比较 “公共利益”包括申诉方国内的进口商、上游供应商、下游制造商及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国内相关产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到上下游关联产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其目的是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尽可能不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以及与被控倾销出口商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 欧盟是公共利益制度最成熟的国家之一,不仅在1995年《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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