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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总第108期) 司法职权与其他权力配置的非均衡性反思 赵信会 (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摘 要: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其实对司法体制 的非均衡配置应当是改革的第一步。而当前司法职权非均衡配置的主要表现是: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职权 的单向、非对等制约;司法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角色混同;司法职权与社会权力的非均衡配置。 关键词: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社会权力;其他国家权力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8)03—0078—05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 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均衡、合理配置的司法还未 司法职权配置”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不仅旨在建 完全建立,并主要地表现是其他机关对司法机关的 立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缓解司法资源的短缺与案 单向、非对等的制约关系①。 件急剧增长之间的矛盾,还在于通过确保社会主义 行政机关首先可以财政控制的方式制约司法机 司法的权威性,保障司法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纠纷解 关。和国外不同,中国司法机关的经费不是由国家 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最高权力机关确定,由中央财政承担,而是由当地政 司法职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是优化司法 府核定和拨付。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多数时间 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因此,结合诉讼法学和司法制 里,诉讼费用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预算外收入,并为 度的既往研究成果,探索实现司法职权与其他权力 法院独立支配。90年代后期以整顿法院的小金库 均衡配置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实现十七大报告 为名义,采取了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的做法,法院收 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而且也是履行哲学、社会 取的诉讼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法院虽然可以 科学作为党和人民事业的思想库职能的重要体现。 支取,但必须预先编制经费预算计划,并需经过同级 一 、 其他国家权力对司法职权单向、非对等制约 政府财政部门的审核。其次,人民政府和党委可以 在中国司法权仅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个组成 组织控制和人事控制的方式制约司法机关。按照人 部分,国家对司法权的定位、对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 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虽然各级法院的领导由同级 力关系的处理与配置,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行动策 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但实际的任命过程是组织部会 略,并进而影响司法能否成为高效、公正、权威的司 同政法委预先考察,这样的考察一般基于党委领导 法。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体现司法特点的司法 的指示进行,并应当将考察结果汇报党委领导,人大 收稿日期:2008一O1一O2 作者简介:赵倍会(1967一),男,山东巨野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山东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诉讼法研究中心主 任,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制度。 ① 虽然法院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由于以下因素使得行政行为的约束是一种软约束:(1)我国既 没有建立英美国家的普通司法审查制度,也没有建立大陆法系国家独立的宪法法院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行政机关也通 常以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为理由规避法院的审查;(2)司法采不告不理原则,而处于“权力一利益网络”ql的民众一般情况下不愿意采取民告 官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使得游离于司法之外的行政行为非常普遍;(3)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通过作出新的午亍政行为的方式,规避法院的审查。 78 选举仅仅是最后实现其合理化的形式问题和程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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