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卷.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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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试卷 专业班级 学号 姓名 1、2007年1月1日甲乙丙丁签订协议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甲以商标权出资,作价4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15万元;丙、丁分别以现金15万元和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董事长。5月1日,甲擅自将私人轿车卖给公司。7月1日由于打算出国,在征得丙的同意下,丁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至12月31日,该公司欠李嘉丽250万元,当时公司自有资产240万元。经查,公司四位发起人组建公司后将其中的50万元抽出来投资其他公司。 请分析以下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买卖私人轿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公司对甲的行为不闻不问,股东可以提起何种诉讼? (3)丁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嘉丽的债权如何得以实现? 1、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有效的。因为它有出资人、出资额以及合伙方案。 2、甲的行为时无效的。因为作为公司的合伙人,不得擅自利用便利于公司做买卖。股东可以要求甲撤销其行为。 3、丁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要转让合同,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的统一,业就是还必须要征得甲的同意。 4、李可以要求该公司先用240万元还债,剩下的十万,他可以要求甲乙丙丁任何一人偿还,至于他们四人如何偿还,属于他们内部协调。 (1)丁是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法律依据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1、普通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只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对。 2、劳务出资需要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实物出资也需要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企业法》第16条) (3)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认定有效。《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与否以知情与否判断) (5)戊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决定自1997年3月1日到4月1日一个月内举办“30万元让利大抽奖”的有奖促销活动,并通过某报刊登广告:一等奖10名,各奖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二等奖20名,各奖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参与奖为等值人民币1000元的小家电。至3月25日,全部奖券20万张均被抽走,活动提前结束。据悉公司通过此活动获利近30万元,消费者意见纷纷,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仅有1个一等奖、3个二等奖、25个参与奖被消费者抽中。 问:(1)如何认定本案违法性质?(2)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答案要点】(1)①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公司在本案中利用广告对其有奖销售活动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又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应为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为宜。 5、甲公司是一家生产运动鞋的企业,其产品在广东省十分畅销,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 2009年1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鞋子正在逐步打入广东省。由于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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