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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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行为包括: 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规范或者任意性规范。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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