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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问题探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问题探究 摘 要 现代刑事诉讼基于正当程序的价值理念,一直将被告人权利保护作为关注的焦点,被害人权利则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本文对不同诉讼阶段被害人享有的权利进行梳理,发现被害人权利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程序参与权无保障;二是权利缺失;三是救济途径不畅通或者缺少救济程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缺失外,还包括以犯罪控制为核心的诉讼模式、不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等因素的干扰
关键词 被害人 权利 诉讼阶段 参与权 犯罪控制
作者简介:赵云华,四川金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54
一、 国外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
(一)英国
1993年英国皇家检控署发布了《被害人和证人待遇申明》,规定了被害人和证人获得服务的标准。1994年颁布的《皇家检控官规则》首次将被害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并将皇家检察官考虑被害人观点作为衡量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2000年修订《皇家检控官规则》是再次重申了这一观点,规定皇家检控署在评估公共利益时,应始终考虑给被害人带来的后果,以及被害人或其家属表明的观点
除了制定检控官应尊重被害人权利的法律外,英国还专门制定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法规。1996年修订了《被害人宪章》规定了刑事司法机构向被害人提供的一系列具体服务。《犯罪被害人执行守则》(Code of Prac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是内政部根据2004年《家庭暴力、犯罪与被害人法》第32条签发的,是保障被害人权利的重要文件,该守则详细规定了被害人在各诉讼阶段享有的权利,例如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程序方面,如果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立案,应该在3日内告知被害人
(二)美国
美国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正如张剑秋博士所言是“正在加强的保?o人制度”。在美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只具有证人的地位,这与权利得到全面保护的被告人诉讼地位之形成巨大差别。1990年美国制定《被害人权利及损害恢复法》详细列举了被害人享有下列权利:受到公平对待以及人格和隐私被尊重的权利;得到保护、不被侵犯的权利;法庭程序的知情权;公开审判到场参与庭审的权利,除非被害人旁听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有关案情向检察官咨询的权利;知悉并得到判决结果的权利等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权利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的缺失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为量刑建议权的缺失和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赔偿难以实现两个方面
“由于当期的刑事诉讼司法并不存在独立的量刑阶段,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交量刑建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但这次改革更多关注是对被告人参与量刑权利,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关注很少。可以说, 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被害人再次成为“被遗忘的人”。然而,被害人享有量刑建议权则是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991年的“佩恩诉田纳西州”案,认定被害人在死刑案件量刑阶段的被害人影响陈述权并不违法《宪法》第八条的规定,从而赋予了被害人在量刑阶段享有量刑建议权。英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衡量公共利益的重要因素
被害人损害赔偿获得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独立性。对于因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处于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的目的,我国制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赔偿的获得是以被害人被判有罪为前提,且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调解。这就增加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被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还表现为国家的“不作为”。西方国家都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在被害人难以从被控诉人处获得赔偿时,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这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也是具有一定责任的,“不能仅仅认为是犯罪人造成了被害人的损失,国家就可以对被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因为赔偿请求权是私权而漠视被害人的利益”
(二)被害人程序参与权未受尊重
从立案到执行各阶段,被害人就像游离于形刑事诉讼之外,与案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一样,被公检法三机关所遗忘。,其程序参与权未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尊重。在立案阶段被害人对立案与否不仅不享有立案的决定权,而且不享有对案件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立案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立案机关手中。我国当年在之所以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立案难的问题,但从实际情况来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际运行中化为泡影。除了立案程序难以看见被害人参与的身影,在强制措施程序中被害人也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司法机关在对被控诉人采取取保候审、保释、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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