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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问题探究

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问题探究   摘 要: 本文从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的概念和取得方式入手,结合满洲里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 境外证据 审查 认证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3-0332-01 一、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的概念 境外证据,又称域外证据,指形成于一国法域外的证据。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境外证据,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来源于国外,形成于国外的证据。境外证据与形成于我国境内的证据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形成过程的某种因素是在我国境外完成,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国内证据并无二致。同时,要特别指出的是判断境外证据形成地的标准应为法的空间效力,而非一国国境,也即,域外证据所指的“域”并非“地域”,而应为“法域”。因此,就我国而言,形成于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证据同样属于域外证据 二、完善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制度的建议 为适应当前国际形势,解决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所面临的难题,笔者特提出如下完善涉外刑事诉讼中境外证据审查认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外司法协作和交流,缔结或完善符合当今国际形势且易于操作的司法协助条约 当今世界,国际恐怖主义蔓延,国际反恐形势日益严峻,各国加强协作联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同时,随着网络技术、交通工具等飞速发展,跨国犯罪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跨国犯罪分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且跨国电信诈骗等高科技犯罪越来越多,一些新型犯罪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由于签订时间过早,如我国与俄罗斯、白俄罗斯、蒙古、乌克兰、罗马尼亚等国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均为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且内容过于原则、程序过于繁琐,缺乏可操作性,已经远远落后于突飞猛进的国际政治经济交往形势和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远不能满足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需要,更不能满足于现代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和跨国犯罪的需要。为此,我国有必要在加强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同时,积极研究和探索相关理论,加强与各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消除障碍,逐步达成共识,在互相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各国缔结符合当今国际形势,满足打击国际恐怖势力和跨国犯罪的需要,易于操作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简化司法协助程序,完善司法协助方式,特别是境外取证的方式,拓宽境外取证渠道,建立国家层面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和情报信息共享平台,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而为当今世界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有力的国际司法保障体系,以维护我国公民在境外的合法权益,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2.重视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供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虽然保证了境外证据的真实性,但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当事人提供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首先,公证认证程序仅是当事人所提供的境外证据取得证据能力的条件之一,即证据表现形式的真实,如果要具备完全的证据能力还应当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证据能力的其他条件规定,即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供境外证据的审查认证不应过多的依赖于公证认证程序的形式审查,而应全面审查境外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境外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其次,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并不能取代庭审中对境外证据的质证,也就是说,对境外证据不论是否已经公证认证程序,法院均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提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得到证明,即使未经公证认证程序,同样可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我国在将来修改刑诉法过程中,应在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区分不同类型规定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并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出发,根据各国公证的不同情况,制定境外证据审查认证的统一标准,以切实维护涉外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 总之,涉外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针对我国公民的境外犯罪案件更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涉外刑事审判工作。为树立我国司法权威和法治形象,切实维护我国公民在境外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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