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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三)校园规划设计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1.建设用地
2.体育用地
3.绿化用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
(一)通用教学设备
(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1.文科专用教学设备
2.理科专用教学设备
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
4.体育科专用教学设备
5.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
6.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
(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四)图书馆藏书及设备配备
(五)办公及生活设备
六、师资配备标准
七、公用经费标准
附件:1.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2.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文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3.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4.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体育科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5.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卫生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
6.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
7.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图书馆(室)配备标准
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江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
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应适度集中,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招生范围较大或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为学校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2.布局不合理或城市市区内办学空间过于狭小的学校,以及农村办学条件简陋、规模偏小、生源不足的学校,可与城市或县镇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或改建、扩建。
3.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低洼地、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噪音较大的工厂(场)、养殖场、铁路、垃圾站、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学校规模(班数规模、在校学生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学校适宜办学规模为24至48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原则上不再设立24个班以下的高级中学和规模过大的学校。
(三)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2.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
3.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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