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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探究
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探究 [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研究对于构建未检工作一体化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一系列独立、专门的未检机构,例如设立“未检科”“未检办”等部门,这些专门部门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完备相关社会制度等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检察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016-02
2012年新刑诉法修改通过,新刑诉法设置专门章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与成年人犯罪程序相分别,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日益增长,尤其是校园暴力和校园性侵事件更是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制定一系列未成年人检察相关制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进程
一、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概念和意义
(一)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概念
我国的未成年人工作一体化起步较晚,未检工作刚走过了30个年头,还处于摸索阶段,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很多制度和程序还不够完善,因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未检一体化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理论。从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所谓未检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将检察机关内部的捕、诉、监、防等职能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整合成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并围绕此职能进行制度设计的工作机制
(二)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意义
1.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检察机关是未检工作一体化的主要力量,但是仅凭检察机关的一己之力难以将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落实到实处,因此,未检工作一体化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这就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未检机构来加强与人大、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教育等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积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学校、未成年人组织、社区等社会群体的作用,建立起网格化的社会预防、矫正体系。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独立的未检部门,有利于推进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一体化的进程,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提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创新的合理建议,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安定和谐、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因此与其他案件相比,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具有其特殊性。?τ谖闯赡臧讣?采用“捕诉分离”的工作机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也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承办人大多案件多压力大,因此将未成年人案件交由公诉部门办理显然不利于未检工作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成立专门的未检机构势在必行。未检部门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一站式”办理的方式,有利于落实快速审理原则,既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也能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
3.有利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促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制度还不成熟,自198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成立少年起诉组开始,我国的未检一体化探索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未检工作三十年的座谈会,总结未检工作三十年来的经验,为更好地开展全国范围内未检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的未检一体化还不成熟,与法治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我国,法院系统也很早就开始探索少年审判的专业化模式。因此,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两翼之一的检察机关也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努力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建立起全面、完备的未检工作一体化机制,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思想,促进未检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的现状
(一)设置专门的未检机构
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在我国开展未检工作一体化的探索,从1986年成立少年起诉组开始到2009年建立起三级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上海市检察机关实现全国首个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全覆盖。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增长以及犯罪特点的多样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检工作也更加重视,在最高检的全力推动下,全国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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