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事故上报、调查和处理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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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桥桥梁工程CB03标段项目部 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报告、 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生产安全、环境事故,规范项目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交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交一航局一公司生产安全、环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工伤认定、鉴定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级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全体职工。 第三条 项目部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处理,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和干涉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调查的正确性负责。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七条 伤害程度 (一)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不大于105 日)。 (二)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 日)。 (三)死亡。 第八条 伤亡事故 (一)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五级: 船舶等级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 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 千瓦以上的船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500万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300万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3000 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 千瓦以上、3000 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300 万元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50 万元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500 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 千瓦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50 万元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20 万元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第九条 环境事故 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一)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经营方式、工具、设备等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粉尘、油污等的排放(或经治理后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二)环境破坏事故:系指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 第十条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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