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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3-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4 518048 中国 深圳 深南大道航天大厦 层 邮政编码: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传真(Fax.):86-755 E-mail info@ 电子邮件( ): 网址(Website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 法》、 《12 号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 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在信达于 2008 年 5 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 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于 2008 年 11 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 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5-1-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根据其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间 发生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之意 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法律意见 书》中的释义、引言部分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经信达核查,发行人自 2008 年 10 月以后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下列事项发生变化: 一、 发行人新增的合同 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重大合同外,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新签署的重大合同如下: 1 、电子制程方案服务及电子制程产品购销合同 (1)、发行人与东莞佳汇电子厂于 2009 年 1 月 6 日签订合同,东莞佳汇电 子厂委托发行人就导热胶结构改进方案项目进行制程方案解决的专项技术服务。 该合同对技术服务的目标、内容、方式、服务质量要求、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期限、仲裁及合同 有效期等作了约定。 发行人与东莞佳汇电子厂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签订合同,东莞佳汇电子厂向 发行人采购产品,合同总价 元,本合同按照采购订单执行。该合同 对交货日期、验收与索赔、异议期、付款条件及方式、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质 5-1-3-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量保证、违约责任、仲裁等作了约定。 (2 )、发行人与万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 年 1 月 15 日签订合同, 万志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发行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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