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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第九章 高等教育法律制度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 (一)高等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围绕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个目标而进行的。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有相互制约的因素在内。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高等学校可以通过申诉、复议或诉讼等渠道,对行政机关的教育行政行为实行监督,而行政机关则要尊重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将管理和引导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 《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高等学校的名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12~15条的规定:称为大学的,是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在文科、政法、财经、教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和较高教学、科研水平,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五千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称为学院的,是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以上述八个学科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三千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是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以上述八个学科中一门学科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一千人以上的高等学校;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是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一千人以上的高等学校。 (四)设立高等学校的申请材料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7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材料;(3)章程;(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高等学校的章程 《高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六)高等学校设立的审批 三、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含义界定 高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学校依法享有的独立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性质 (三)从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从高校方面讲,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主要拥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自主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学研究自主权。 (5)对外交流合作自主权。 (6)校内人事自主权。 (7)财产管理使用自主权。 (四)从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看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1.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转变 2.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新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定性。 (2)管理性。 (3)平等性。 (4)自主性。 (5)程序性。 4.完善高等学校与教师新型法律关系的保障体系 第一,加强教育立法,使高校教师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合理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拓宽教师来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四,加强履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 第五,为在聘教师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条件,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五)高校办学自主权行使的法律保障 五、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 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高等教育法》对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具体分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依照该法第39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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