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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4章知识点创新

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合同的概念与法律责任特征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3、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重点)1、合同的订立两大阶段2、要约与要约邀请3、要约的相关规定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5、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况6、 承诺的相关规定7、建设工程领域重要文件的本质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登记)2、合同形式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合同,但从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愿的,可以认定属于其他形式。3、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四、建设工程工期1、开工日期2、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 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3、暂停施工或工期拖延等情况下赔偿判定原则(是否为承包人原因)4、竣工日期5、特殊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五、工程价款的支付1、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三步曲)2、价款或履行期限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3、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处理阴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注意点】工程价款的支付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注意点】竣工结算的流程【工程结算】发包方未答复结算文件的处理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结算相关规定】流程中的期限,双方可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巳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4、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5、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6、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重点难点】欠付工程款与工程垫资利息的不同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合同)【重点难点】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重点难点】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六、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1、赔偿损失的内涵(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2)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3)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预定计算方法(4)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补偿性原则)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具有违约行为;(2)造成损失后果;(3)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3、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4、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髙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5、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略过)七、无效合同1、合同成立于合同生效的区别2、无效合同内涵与特征(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无效合同的类型(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点难点】无效合同在施工领域的典型案例4、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5、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 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 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8、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完全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过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重点难点】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1、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 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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