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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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 述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业务管理体系 2 第三章 承 保 2 第四章 核 保 3 第五章 理 赔 4 第六章 客户服务 4 第七章 单证及业务档案管理 4 第八章 附 则 5 第二部分 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规定 6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二章 核保规则 6 第三章 大团体承保规则 10 第四章 在用条款各险种承保规则 11 第五章 附 则 12 附件一:团体人身保险告知书 13 附件二:团体人身保险 — 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 16 附件三:团体人身保险 — 生存调查报告书 18 附件四:客户健康体检表 19 附件五: 团体保险职业分类表 20 第三部分 团体业务理赔管理暂行规定 21 第一章 总 则 21 第二章 理赔管理 21 第三章 理赔权限 21 第四章 大团体理赔规则 22 第五章 理赔处理程序 22 第六章 附 则 25 附:团体保险承保相关单证 26 第一部分 概 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团体业务的经营管理,确保业务质量和业务管理水平,促进团体业务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目前公司的团体业务包括团体年金(分红型)、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在目前我司尚未建立代理渠道的状况下,拟采取以业务员的直销为主的销售方式。团体保险具有市场需求大、责任期限长、业务规模大、同业竞争激烈、内部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各分支机构必须认真负责地抓好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总公司有关团险实务操作的要求开办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开办的团体业务,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团体业务应遵循“总公司和分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的团体业务进行管理,分公司除负责本公司团体业务的经营及管理外,还要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的管理、指导职能。 第五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在团体业务部设立团体业务管理岗位,并在业务管理框架内设立相应的核保、理赔、客户服务等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分公司可视辖内各分支机构情况决定是否在团体业务部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三章 承 保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团体业务保险条款开展业务。对于客户提出的特殊承保条件,如确需做出适当变更和调整的,应向总公司报批。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严禁使用个人险条款承保团体业务;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向被保险人出具个人保单,只能出具保险凭证。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团体业务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单位中某一特殊人群投保的(如某一工种人员、某一职级人员等等)也可视为一投保团体。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承保的团体业务含死亡责任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经职代会、工会及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方式。 第十条 团体保险的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使用手工出单的形式,如确需手工出单的,必须向总公司报批。 第四章 核 保 第十二条 团体业务核保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总公司规定的承保权限内,按照《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负责对每一投保件进行审批处理。对于超权限的团体业务投保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公司办理报批。未经上级公司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做出承保决定。 第十三条 总公司根据分公司团体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承保权限。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予的承保权限内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授予相应的团体业务承保权限。 第十四条 总公司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凡承保质量或核保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者,将降低团体业务承保权限或暂停承保质量问题严重的险种。 第五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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