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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doc

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完善   【摘要】民法对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抗辩事由的种类不全、抗辩事由规定存在矛盾现象、抗辩事由的内容规定不合理的现象。应该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关键词】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相关规定的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完善:      一、丰富抗辩事由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对抗辩事由没有专章规定,导致种类也相当少,仅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它应该得到丰富和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出现的几部侵权法草案已对其作出了改进,但对其种类认识并不一致。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在侵权行为法编的第三章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受风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等抗辩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在“一般规定”的第四节规定的抗辩事由包括一般规定、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自愿承受风险、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徐国栋先生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在第一章“一般规定”的第三节规定了“责任限制”包括共同过错、混合过错、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加害人请求限度等,第四节“责任免除”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紧急避险、体育活动、分洪责任、受害人同意、第三人原因、自助行为、合法原因、认识水平、无力赔偿等。笔者认为我国抗辩事由的种类应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其作为抗辩事由的理由已在前面论述过,在此不加赘述。对于徐国栋先生提出的合法原因、无力赔偿、分洪责任作为抗辩事由是不合理的。合法原因是个上位概念,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都是合法的行为,只要基于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无力赔偿更不属于抗辩事由,它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找不到地位,它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抗辩,侵权责任人并不因此不负侵权责任。分洪责任是行政后果,不是侵权法上讨论的问题,不是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应当将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区别开来。以前学术界未区分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导致讨论抗辩事由的种类时,非常混乱在一些法律制度中,自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受害人之同意与其他“一般抗辩事由”作了明确的区分,他们在学理上自成独立的范畴,即所谓正当理由。      二、明晰各种抗辩事由的内容      我国制定法律实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法律对一些法律概念不明确使法律缺乏操作性。正如前面所说,什么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的法律界限,在什么范围内合法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中都没有涉及。值得提出的是,几部侵权责任法草案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年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明确了各类抗辩事由的法律界限。例如第条对自助行为规定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对于因此造成对方的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该条对自助行为的合法界限作出了详细规定。再如《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该草案第条规定,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防卫过当引起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比较而言,该草案之规定比民法通则更具有操作性更具适用性,更具有指导意义。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对各类抗辩事由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各类阻却违法事由,它涉及合法的界限问题,应该由法律作出评价。总体来说,可以遵循利益衡量原则人身权的地位优于财产权,同时综合考虑利益的数量、质量及所处地位,以及侵害利益行为的形式、强度等等,根据这些因素归纳出阻却违法事由的边界。      三、我国抗辩事由的立法模式      我国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抗辩事由该如何制定是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决定的。观察国外,有三种立法模式大陆法系的一般化模式、英美法系的类型化模式、埃塞俄比亚的一般化和类型化结合的模式。正如前面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模式各有优缺点,埃塞俄比亚的立法模式不失为一种完美的模式。埃塞俄比亚采用的是全部的、完全的一般化,即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概括的是全部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下,分别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其模式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二全部侵权行为类型化规定”,将侵权责任划分为三种类型过错责任、过错胭如责任、替代责任。可以说,埃塞俄比亚模式克服了两大法系的缺点,吸收了两大法系的优点,并充分体现出抗辩事由和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的关系,它将抗辩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密切联系起来进行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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