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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机制.doc
论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利益博弈机制
【摘要】在行政立法中,非政府利益主体的声音的缺失。行政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脱离民众视野的“专断”行为,加之当前违宪审查制度不不完备,行政立法的利益没有真正做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博弈。
【关键词】行政立法;利益博弈
从某种意义上说,博弈是一种民主,是一种利益表达机制。反映到立法上,就是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立法内容的争讨和利益的分配,法律本身在适当程度上不过是不同利益调和折衷的产物。?1?在过去,由于我国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体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强调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和至高性,博弈机制没有适合其发展的土壤。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地方分权、社会结构之变迁,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立法主体的增加及主体间利益的博弈,立法已经不再是单一主体的意志贯彻,而是融入了不同的个人、不同的地方及不同的部门的利益诉求,这也使得立法更加贴近生活,符合民意。
一、利益博弈机制问题的提出
(一)利益博弈的概念及功能分析
博弈,是指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关系的主体,在处理相互间的利害关系时,一方的决策受他方制约的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制约,一方的支付受到他方影响的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影响的活动。
从对博弈过程的分析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博弈至少具有两种功能,即制衡与平衡。博弈的基础在于承认不同利益主体的独立性,没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博弈机制就失去了其动力源泉,而不同的利益主体正是通过博弈机制进行诉求表达、利益维护和全力争取的。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有时是此消彼长的,一方的过度扩张必然导致另一方的权利收缩,其结果就必然是一个讨价还价,各享利益又各分负担。因此,博弈机制就成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制衡与平衡的平台和媒介。
(二)利益博弈机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
利益博弈是不同主体间共荣共生的一种优化的制度设计,但博弈机制的良好运行不是自然而生的,而是有着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制度基础。资本主义以前的人类社会有着赠言的登记制度和阶级依附性,奴隶对于奴隶主,农民对于封建地主而言是既没有独立的政治、经济主体地位的,前者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人身上都依赖于后者,对于两者的利益博弈更是无从谈起。也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关系从身份走向契约,个人从依附关系中解脱出来,开始享有独立的人身自由权时,不同的主体间才享有了话语权,才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争取自己的权利。
但是单有经济基础还不足以使利益博弈机制良好的运行,经济发达的国家也许在政治上独断专权,利益博弈机制还需要健全的政治制度保障。由此,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意愿创造一定的空间。
二、我国行政立法中利益博弈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其影响
(一)利益博弈主体的缺位
行政立法不同于国会立法,作为执法机关其并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其立法往往是封闭的。在中国,不仅相对来说尚未形成较为明晰的多元利益主体的分化组合,而且个人也很少通过不同的、相对稳定的多元利益团体来维持自身利益的可能途径。这就使得在行政立法中,非政府利益主体的声音的缺失。行政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脱离民众视野的“专断”行为,加之当前违宪审查制度不不完备,行政立法的利益没有真正做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博弈。
(二)部门、地方利益化倾向严重
我们看到,行政立法中部门之间、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矛盾主要在于对事项管理权的争夺,一些部门多以加强管理为名,力图多搞行业管理法规,尽一切机会通过立法或参与立法的机会极力扩大本部门或本地方的管辖权,并尽可能的减少与避免承担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对于可由本部门或本地方来确定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等立法项目和事项积极性很高,并争相制定;另一方面对于与本部门或本地方利益相抵触或可能制约自身权限与行为的立法项目的制定和市是毫无积极性。?行政权力的部门化、部门权力的利益化及部门利益的法制化,导致立法带有强烈的工具主义、功利主义和管理主义的色彩。
三、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中利益博弈机制的建议
利益作为一个客观范畴,对法律的形成与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利益主体已经由单一走向多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已经不能够涵盖社会每一主体利益。一方面,随着中央分权的加大,部门之间、地方志家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部门与地方全县的扩大必然导致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形成。另一方面,有些行政立法过多的漠视个人利益,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推到极致,牺牲个人利益以满足公共需要。因此,以传统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统一的思维审视中国社会现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具有广泛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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