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与局限晚清工商立法与民族商人的权利救济.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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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与局限晚清工商立法与民族商人的权利救济.pdf

.朵朵才?李缸贯注黯常靠 进步与局限:晚清王商主法与民族商人的权利救济 郭金鹏 摘要:晚清社会,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族商人群体的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其自身的权利意识逐 步形成并迅速高涨。晚清政府为了摆脱统治在机,开始提倡发展工商业,并实行了恤商患工的政策,工 商阶层也实际取得了和其他社会阶层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晚清工商立法运动期间,自身权利得到法律的 确认和保障,成为民族工商群体的强烈诉求c 晚清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项工商法规,客观上改善了民族商 人群体权利救济所处的窘境,具有历史进步性。但这种改善,由于受到统治者阶级立场和具体历史条件的 束缚,又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晚清; .J二商立法;华商;权利救济 在晚清社会,民族商人群体的社会地位,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而提升,他们的权利意识也随之不 断加强,从而促进了晚清的工商立法。晚清的工商立法,在→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商人权利救济的改善, 但是也带有历史的局限性。本文试对上述问题略述管见。 一、晚清民族商人权利意识的形成与高涨 传统中国社会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重农轻商、崇本拇末是历代统治者经 国治民的基本国策。与此相适应,传统中国士农工商、四民有序的社会结构,自汉代起就已经基本定性, 并延续至清末,在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漫长的历程中,这一社会结构的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它构成了封 建社会大一统的基本组织形态。① 传统士农工商的四民划分,本质上是以职业标准区分社会等级,即所谓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事, 各一其业而殊其务(晋书·傅玄传~ ) 0 士农工商这种社会等级的划分,一方面规定了商人在整个社 会中居于最末等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商人作为一个专事贸易活动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规定 了其作为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商人所处四民之末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相符,中国古代对 商人的权利加以了种种限制,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对商人阶层施加了种种不平等的待遇,如限制服色、限制 固产、禁止人仕、重征苛捐等等。士农工商、四民有序这一社会阶层和社会等级的划分,延续至清一代未 有改变,对商人的界定和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也没有本质上的变化。 晚清以降,在外来资本的不断入侵和冲击下,传统中国社会四民有序的社会阶层体系和等级次序, 逐渐瓦解崩惯,商的含义出现了近代转化。对商人的社会价值认同发生了颠覆,商人的社会地位也较之 以往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当时社会上,有在官而兼营商业者,有弃官而改营商业者,许多举贡、生员纷纷弃 儒经商,甚至连科举状元也投资工商业。首士末商的社会等级次序的颠覆,也改变了贱视商贾、限制 收稿日期: 2012-ω-12 作者简介:郭金鹏,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济南 2501ω) 。 ① 王先明:{近代绅士},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 年,第 184 页。 75 .幸仇~~.哲学社会科学版 商人服色的习俗和官尊商卑的社会心态。及至清末,商人群体已经成为活跃于中国近代历史舞台上的一 支新生力量,商人被推向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前沿。 在这样的背景下,1902 年清延下诏,全面启动工商立法。自光绪二十九年底开始,以清政府商部为首 的各衙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工商立法,这些工商立法一方面表达了清政府发展经济的渴望,另一 方面也表达了工商业者的权利诉求。这些新的工商立法的出台,既宣布了一种准则主义原则下的经济秩 序,也为工商业阶层权利意识的苏醒和权利的伸张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自此,经济主体被赋予了平等 性权利,私权利有了合法性,工商阶层的权利意识也因此愈发高涨和自觉。 1907 年 10 月,在上海商务总会的倡议下,各地商会及相关社会团体代表在上海召开了商法讨论大会, 来自全国各省市的商务总会和海外各埠的中华商务总会,以及分布于赣、苏、皖、浙四省的商务分会、商务 分所、商学公会、商务改良会共计88 个团体的代表,加之上海各工商团体的代表和列席旁听的各界人士,共 约数百人之众参加了这次商法讨论大会。另杳30 多个没有在临会议的商会,采用与书与议的方式加入 了商法的讨论。①这次大会对制定商法的理由、机构及嘀法的编篡、内容、次序等进行了充分讨论。 对于商法制定的理由,大会认为至少在三个方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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