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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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保险[2016]疾病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疾病终末期阶段 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一),则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 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二)、儿童特定疾病(释义三)或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在等待期期间 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儿童特定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其相关疾病就诊的,则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 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五)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对于以下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 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 效。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 (释义六)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 (释义七)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 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百分之 二十)。 二、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儿童 特定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百分之二十)。 对于以下第三项(一)中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第五项全残保险金、第六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七项疾 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及第八项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 下列约定为准。若本公司已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或身故保险 金中的任何一项,或已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不再给付任何其他项,也不再给付第一项第 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五十种第二类重大疾病分属于四个重大疾病组 (释义八),且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以下二项保障构 成。 (一)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最多给付三次。 1、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214-01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 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给付以一次为限。 2、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 本合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的给付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 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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