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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预期保护的法理分析.pdf

4……ofP…Law 合法顶期保护的法理分析 金太珠 图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加快推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文章对合法预期保护的法理分析 展开研究,对法治的基本原则;违法行政行为以及引发的合法预期;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与合法预期保护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国内外 相关理论的分析对比,形成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基准;法治与行政裁量、行政自我拘束;违法行政的合法预期以及行政行为效力的判 定基准及其与合法预期保护的关系。为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提供基于合法预期保护法理研究的理论参考。 关键询: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法理分析 -、法治的基本原则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将极大地 促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保证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顺利实现,首先在 理解法治化内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制化的原则开展 实际工作。坚持合法性的原则、法的安定性原则,坚持行政裁量 以及行政自我约束的原则。 (一)法治:合法性原则与其他原则 法治是现阶段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行政 机关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主体机关,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于法有 据的原则,行政行为绝不能出现执法违法的荒诞情形。从外在形 式上讲法治则需要求各行政机关一定要满足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 内对规定的权力进行使用,一旦行政机关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况,毫无疑问会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在事后行政行为不能撤销 的唯一情形是这个行为合法有效,而且行政行为受益人在他预期 范围内已经有所行动。行政行为一旦被证明了他的非法性,无论 发生了何种预期行为,这一行为随时会被撤销,否则的话依法行 政将失去依托和权威性,最终也将失去其合法性。 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合法预期,随着违法行政行为合法预期 的出现,将会导致行政机关法外行政、扩张管辖权的违法行为, 这是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所不容的。但是, 不承认违法行政 行为可以产生合法预期将会导致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独自承担 违法行为的所有后果。于是,在 1956 年一项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中,在欧洲某些国家如德国的某些行政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与非法行政行为的受益人的合法预期之间二者存在冲突的 时候,首先要肯定二者都会得到宪法的保护,自身价值得以实现, 因此它们之间矛盾的解决和克服使利益平衡程序的介入显得尤为 重要。这样一种模式在国外得到认可,是宪法的内在需求也是法 治国家建设的需求。 (二) 法治与法的安定性原则 人类生活需要社会秩序的维护。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 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 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寻找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这种要求建立 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做的一种任意武断或违 背自然的努力。秩序深刻的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在社会实践中 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一方面由于连续性是人的一种社会倾向, 已经被证明令人满意的经验希望在社会实践中能够不断的加以利 用。另一方面针对某些社会情形以及自然现象,在人们的在内J L,\ 深处会很自然地产生本能的排斥,甚至是对抗。面对这种复杂甚 至是极端的情况,杜绝因这种极端行为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思考问题。 在法治国家,公民应当知道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但是法的安 定性并非指法律不可以变动性,是指不能任意废除或变更,使法 律不具备可预见性的功能。纵废止或变更,应当继续更好的维 护人民对于旧法律状态存续性的信赖和认可,并避免以后破坏人 民的法律基础。此时法安定性与信赖保护产生关联性,具体个案 〉 大都出现在法律废止、变更溯及既往之问题上。 (三)法治与行政裁量、行政自我拘束 法治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开展等法治行为的实践并不是 以控制行政机关的柔韧性为代价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因 为受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有人质疑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还会有 真正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吗?答案是肯定的。毕竟全部社会实践 行为付诸语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显然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这 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导致行政裁量领域的大量存在。然而,行政 自我拘束突出的是基于行政机关自身制定的规范、做出的决策乃 至实施的行为措施都具有约束性。这些规范、决策等都是在以往 的案件中在行政主体的明示或暗示形式中显现出来的。 随着社会实践的进步的不断地发展变化行政管理的对象也在 发生变化,依据行政主体自我的判断规范、决策等将来随量变的 积累也有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变为其他相关的规范、决策等。 即使是作为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内部规则,也是可行的;但那些 对一些规范作出解释的行政机关内部规则,就不再适用此原则。 因为,当代法治国家里,是宪法将法律的最终解释权给予法院, 一旦承认其他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将严重破坏法院所具备的最终 解释权限。坚持宪法上平等原则以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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