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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利用法律关系探讨.pdf
长春市委党校 学学
JOURNALOFTHEPARTYSCHOOL
OFCPCCHANGCHUNMUNICIPALCOMMITTEE 报报
公用事业利用法律关系探讨
侯 宇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2)
[摘 要]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我国长期将公用事业误读为公营造物。实际上,公用事业是公物利用的特殊形态。
公用事业利用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法上之债或特别行政法律关系,可类推适用私法上债的有关规定。此
外,还要从公用事业利用形态和利用规则来深入探究公用事业利用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物利用关系;行政法之债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66(2009)05-0085-05
KlausLang,FranzMayer等)将公营造物理解为一种
一、公用事业的性质 因承担特殊功能而产生的组织形态,但是这种功能、
公用事业(PublicUtilities),是指那些涉及公共利 作用式的观察方式,并不能指出此种公营造物在组织
益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并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 构造上有何特色。确实能够在行政组织法上发生一
业。英国及美国在法律上将公用事业定义为“受公共 定法律效果的公营造物概念,应该是公法上的营造物
利益影响的经济行业及其活动”。[1](P122)在一般意义 法人:由各级政府为特定行政目的所设立的公法人,
上,公用事业是指传统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铁路、航空、 其不以为特定目的管理特定财产为重点,意思决定方
邮电、天然气、电力、供水、排水等关系人民生活和经 式亦非采社员自治的方式。质言之,这是一种补充形
济发展的基础设施部门。 态的公法人。[4](P1312-1314)而有学者认为,公营造物系公
在学理上,行政法学者依据使用目的的差别而将 行政用以达成其行政任务之“事业”(Betrieb),性质
公物划分为公众用公物和行政用公物,公营造物(也 上为实施行政给付之技术组织,而非为法律主体之组
就是公用事业)属于公众用公物的范畴。[2](P15-16)实际 织。于是,台湾有学者认为,公营造物这一译语,不仅
上,所谓的公营造物是学者们的误读。公营造物一 不明白其“营造”者何事,且造成见“物”不见“人”,实
词,是公法营造物之简称,原由日本行政法学译自德 属不妥。[3](P818)所以,许多台湾学者改用公共机构、特
文ö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一词,后我国学者直接 定目的行政机构、公营事业等用语取代公营造物一
由日文转借而来。[3](P818)公营造物由德国学者奥托· 词。①德国、日本学者也渐趋采用公共设施、公的设
梅耶所创设,它指“行政主体所支配,由某些人与物共 施、公法设施概念取代营造物一词。[2](P34)在法国,公
[4] [5](P128)
同组成,用以持续达成特定公共目的之公法机构。” 务法人的名称是公共机构, 公务法人用于公务
(P1311)德国部分学者(如ArnoldKöttgen,HansJecht, 活动的财产在法国行政法上属公物范畴。[5](P307-308)当
[收稿日期]2009-06-12
[作者简介]侯宇(1971— ),男,河南清丰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
行政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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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法治
且盆主茎~
然, 公共营造用物也可以作为一种单纯的、站立的公 得承认。在此凸显(客观)法律在问题判断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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